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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企业献言《农药管理条例》修订

作者: 2013年07月29日 来源: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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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管理条例》(下称《条例》)修订工作目前已经进入第二次征求意见阶段。在10月中旬召开的第十届全国农药交流会暨农化产品展览会上,中国农药工业协会招集各级行业协会、农药和相关行业专家以及农药企业代表,

    《农药管理条例》(下称《条例》)修订工作目前已经进入第二次征求意见阶段。在10月中旬召开的第十届全国农药交流会暨农化产品展览会上,中国农药工业协会招集各级行业协会、农药和相关行业专家以及农药企业代表,针对《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进行深入讨论,提出了一系列建设性意见。

  业内人士针对《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发表的意见主要集中于新《条例》应与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相衔接、理顺农药许可管理、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明确管理责任等方面。农药工业协会据此归纳出共十条建议和意见。

  中国农药工业协会秘书长孙叔宝认为,国家新近发布的《农药产业政策》,明确提出了要促进优势企业做大做强、提高企业创新能力等,国内很多企业正在朝着积极进行结构调整的方向努力。但目前《条例》修订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和现行的农药产品许可证管理与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的衔接并不紧密,强调更多的是政府部门之间的职能划分,而不是优化管理和如何理顺农药登记问题。这样有可能会造成盲目许可、产能过剩和非法生产。

  一些企业提出,现在不断提高的农药登记的门槛使农药登记的费用大幅增加,尤其是新农药产品的登记费用以百万元计,登记费用已经占到农药生产成本的30%~40%,农药生产的综合成本明显上升,农药生产企业不堪重负。

  江苏克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提出,刚刚发布的《农药产业政策》明确提到了促进优势企业做大做强,而《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中并没有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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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议和意见
  一、应突出对经营和使用环节的管理。按照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环节,明确各部门的权责。
  二、理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环节和程序,增加问责条款,落实责任追究,推进阳光行政。
  三、因不宜频繁修订《条例》,有关企业准入、产品生产许可以及农药登记等应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部门规章中详尽其规定。
  四 、农药产品许可证与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由两个部门分管使管理同产业政策不相衔接,易造成盲目许可、产能过剩和非法生产。建议新《条例》中归口一个部门管理。
  五、应大幅度减少重复性试验,将部分农药登记费用由财政予以保障。
  六、增加鼓励农药企业提高产业集中度的条款,包括退出机制、无形资产合理流动和转移条款等。
  七、增加鼓励农药企业自主创新和改进技术的条款,并在农药登记、农药生产许可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八、强化各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建立部门间协调配合、监督制约非法产销农药的长效机制。
  九、生产出口农药的企业必须取得合法生产资格、且环境保护达到规定标准,改进和完善农药出口管理制度。
  十、强化对农药经营、使用的管理和监管责任,除了严格规定农药经营资质,严格高毒农药的流通与使用,更重要的是指导农民科学、合理、安全使用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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