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氟化氢行业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于11月30日结束征求业界意见。准入条件的出台,旨在提高氟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大力发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氟化工产业,促进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国际上,氟化工产业因其产品高性能、高附加值被称为“黄金产业”,但我国氟化工产业长期以来却大而不强、低端过剩而高端严重不足,形势十分严峻。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主要是国内低端氟化工产品生产装置重复建设严重,同时由于自主创新能力不强,国内核电和锂离子动力电池等新兴领域急需的高端氟化工产品严重依赖进口。
准入条件的制定遵循“控制总量,优化配置,节能降耗,安全环保,技术创新,持续发展”的原则。征求意见稿提出,在产业布局上,新建氟化氢生产装置应当有稳定可靠的萤石等资源保障,必须进入合适的产业园区,同时鼓励现有氟化氢生产企业向产业园区搬迁。禁止新建以初级氟化氢为最终产品的生产企业,鼓励精深加工和发展高端氟化工产品。
在生产规模上,新建生产企业的氟化氢总规模不得低于5万吨/年,新建氟化氢生产装置单套生产能力不得低于2万吨/年,以实现合理的规模经济。新建、改扩建氟化氢装置应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选用节能、环保的设备。
征求意见稿还对节能降耗、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监督管理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如新建、改扩建生产装置每吨氟化氢产品消耗萤石(粉)不得高于2.25吨、耗水不高于1吨,年均综合能耗不超过450千克标准煤;发展循环经济、开展多联产,提高能源梯次利用和萤石、含氟石膏渣等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含氟石膏渣年综合利用率必须在90%以上,水循环利用率不得低于95%。现有氟化氢生产企业应通过改造,必须在2013年底前达到上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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