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全球化工设备网 > 资讯 > 政策法规 > 正文

商务部公告:关于氨纶反倾销措施到期的公告

作者: 2013年07月29日 来源: 浏览量:
字号:T | T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1年第15号   【发布日期】2011-04-13   2006年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6年第7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1年第15号

  【发布日期】2011-04-13

  2006年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6年第7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氨纶征收反倾销税。该反倾销措施自2006年10月13日开始实施,并将于2011年10月13日到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到期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申请书中应包含要求进行期终复审的明确表示和终止反倾销措施将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充分证据。

  如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未提出复审申请,在该反倾销措施到期日前商务部也未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则上述反倾销措施于2011年10月13日起终止实施。

全球化工设备网(http://www.chemsb.com )友情提醒,转载请务必注明来源:全球化工设备网!违者必究.

标签:

分享到:
免责声明:1、本文系本网编辑转载或者作者自行发布,本网发布文章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给访问者,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同时本网亦不对文章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作出适当处理!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86-571-88970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