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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出台城市天然气价格联动管理规定

作者: 2013年07月29日 来源: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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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福建省天然气定价机制,规范天然气价格管理,建立反映市场变化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福建省物价局日前出台《福建省城市天然气价格联动管理规定(试行)》,并于9月1日起开始执行。 本次出台的规定主要适用

    为进一步完善福建省天然气定价机制,规范天然气价格管理,建立反映市场变化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福建省物价局日前出台《福建省城市天然气价格联动管理规定(试行)》,并于9月1日起开始执行。

    本次出台的规定主要适用于中海福建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和城市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销售价格调整。

    中海福建天然气公司销售的天然气(含液态)价格分为合同气量价格和合同外气量价格。其中,合同气量价格是指列入国家发改委关于福建LNG总体项目一期工程核准批复范围并签订长期“照付不议”合同气量的销售价格,主要保障城市居民及燃气电厂用气需要。除此之外的其他气量销售价格为合同外气量价格,将实行与购气成本联动的方式。当购气成本上涨或下跌幅度达到或超过10%且距离上次调价时间达到或超过6个月,或购气成本上涨或下跌幅度达到或超过20%且距离上次调价时间达到或超过3个月时,可按购气成本变化情况相应提高或降低合同外气量价格。首次正式制定合同外气量销售价格则根据前6个月合同外气量加权平均购气成本测算。

    城市管道天然气公司终端用户分为居民气价和非居民气价。其中,居民气价保持相对稳定,根据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和节能减排的管理目标要求,将适时实行居民阶梯气价;非居民气价由现行核定中准价格和上下浮动幅度改为核定最高销售价格,并根据中海福建天然气公司销售价格的变动相应调整,城市管道天然气公司可以在不超过最高销售价格的前提下,与用户协商确定具体销售价格。

    (黄兆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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