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今日发布关于磺胺甲噁唑反倾销期中复审立案的公告,对有关出口商、生产商的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期中复审。
公告称,2011年6月24日,寿光富康制药有限公司向商务部提出申请,要求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主张终裁后印度生产商、出口商向中国出口的磺胺甲噁唑倾销幅度加大,超过了终裁确定的反倾销税税率,请求计算过去一年印度生产商、出口商的倾销幅度,并相应修改反倾销税税率。
商务部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国家(地区)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等有关情况进行了审查。认为寿光富康制药有限公司的申请提出了倾销幅度已提高的初步证据,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决定开始对原产于印度的磺胺甲噁唑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的期中复审。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10年6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任何利害关系方均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对本复审提出意见,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2007年6月15日,商务部决定自2007年6月16日起,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征收反倾销税。
据了解,磺胺甲噁唑是生产磺胺类药的重要原料药,其抗菌谱广,抗菌作用强,主要用于生产片剂、颗粒剂等药物制剂,用于大肠杆菌和变形杆菌引起的急性、慢性尿路感染,脑膜炎球菌所致流行性脑脊髓膜炎、流感杆菌所致的中耳炎、呼吸道感染、皮肤化脓性感染、扁桃体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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