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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通过

作者: 2013年07月29日 来源: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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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9日,贵州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10月1日起施行的该《条例》规定,在赤水河干流和珍稀特有鱼类洄游的主要支流进行水电开发、拦河筑坝等影响河流自然流淌的工程建

  7月29日,贵州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10月1日起施行的该《条例》规定,在赤水河干流和珍稀特有鱼类洄游的主要支流进行水电开发、拦河筑坝等影响河流自然流淌的工程建设活动,处以10万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据介绍,目前,赤水河是长江唯一没有筑坝并且污染较轻的一级干流。《条例》规定,禁止在赤水河干流和珍稀特有鱼类洄游的主要支流进行水电开发、拦河筑坝等影响河流自然流淌的工程建设活动。违反该项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相关设施,恢复原状,处以10万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条例》规定,赤水河流域逐步实行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转让制度。排污单位通过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等措施削减依法核定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指标的,由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适当奖励。赤水河流域排污权有偿使用和转让的具体方案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排污费纳入财政预算,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服务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污水、垃圾处理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户储存,用于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营和维护,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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