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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墨行业准入条件公布

作者: 2013年07月29日 来源: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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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12月7日发布《石墨行业准入条件》。新建和改扩建选矿项目(尾矿综合利用项目除外),要坚持等量或减量置换原则,与淘汰落后产能挂钩。鼓励在资源富集地区和产业优势地区建设石墨产业集聚区,加快发展

    工业和信息化部12月7日发布《石墨行业准入条件》。新建和改扩建选矿项目(尾矿综合利用项目除外),要坚持等量或减量置换原则,与淘汰落后产能挂钩。鼓励在资源富集地区和产业优势地区建设石墨产业集聚区,加快发展石墨加工产品。准入条件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条件》强调,严禁在风景名胜区、各类保护区、城市建成区和城市非工业规划区等区域内,城市规划区边界外1公里以内,以及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环保、安全防护距离以内新建和扩建石墨项目。已投产的石墨项目,应通过整改在2014年底前达到。


        《条件》要求,新建和改扩建鳞片石墨选矿项目,设计规模不低于2万吨/年,单线规模不低于5000吨/年。


        微晶石墨选矿项目设计规模不低于15万吨/年,单线规模不低于3万吨/年,选矿回收率不低于85%。


        高纯石墨项目采用节能环保的先进工艺路线,规模不低于5000吨/年,成品率不低于85%。


        可膨胀石墨项目采用电解氧化工艺或强酸浸渍工艺路线,规模不低于5000吨/年,成品率不低于95%。


        柔性石墨项目,采用连续膨胀、压延成型工艺和装备,设备幅宽不低于1000毫米,规模不低于1000吨/年,成品率不低于90%。


        现有石墨项目选矿回收率或成品率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通过技术改造在2014年底前达到。


        《条件》还规定了新建和改扩建石墨项目产品综合能耗,水资源应循环利用率,企业应开展节能评估和审查。现有未达标企业在2014年底前达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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