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溢油事故已过去三年有余,但真正进入司法索赔程序的案件仅有一例,再次折射出环境维权之难
立案三年后,康菲渤海溢油索赔案终于迈出实质的一步。
12月9日及10日上午,天津海事法院开庭审理这一案件。此案中,河北唐山市乐亭县21个海参养殖户起诉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下称康菲中国)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下称中国海油),向其索赔溢油造成的渔业损失1.41亿余元和鉴定费703万元。
该案的立案时间为2011年12月,之所以延宕至今方才开庭,天津海事法院作出解释:法院在立案后即向两被告邮寄送达法律文书,因康菲中国的注册地利比里亚时局动荡,致使该公司于2013年4月才向法院提交答辩状及相关证据材料。此后,法院又先后两次召集原、被告交换证据,并就21名原告的养殖权利和养殖面积进行调查。在此期间,原告方还曾数次变更诉讼请求并补充证据,最后提交证据的时间是2014年7月6日。因此,法院最终确认诉讼请求的时间是2014年9月10日。
2011年6月,康菲中国与中国海油合作开发的渤海蓬莱19-3油田发生溢油事故。后经国家联合调查组认定,油田周边及其西北部面积约6200平方公里海域海水受污,其中870平方公里被严重污染。
事故发生后,河北、山东、天津等沿渤海地区水产养殖户因受损严重,分别通过司法途径向肇事方提起索赔诉讼。但迄今为止,在中国国内正式进入诉讼程序的仅有上述的河北乐亭21名养殖户。
此案所涉养殖户中大部分来自辽宁大连,他们自2007年起陆续在河北乐亭县海域承包养殖海参,其索赔金额从178万元到近3000万元不等。
首例索赔案开庭,让一直苦于诉讼无门的各地养殖户重获信心。12月11日下午,即天津庭审结束的次日,山东多地养殖户代表前往山东省高级法院交涉,“希望能推进在青岛海事法院申诉的索赔案件,同时我们也加快推进在国外的诉讼进度”。
激辩索赔依据
乐亭县水产养殖协会会长张福秋是21个养殖户的代理人,他在庭审现场诉称,21个原告共拥有海参养殖池2905.99亩,工厂化养殖5727平方米,由于渤海溢油事故未及时向社会告知,致使原告误将混有油污的海水引入海参养殖区,造成大量海参死亡并绝收,被告应予以经济赔偿。
在庭审中,双方就多个焦点展开激辩:原告是否具有合法的养殖权利和索赔权;溢油事故是否造成原告养殖区的污染;污染事故与原告主张的损失是否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原告遭受损失的程度和具体数额认定的真实客观性;中国海油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代理同一事故中其他养殖户索赔案的多位律师看来,上述庭审五个争议焦点,也将是所有索赔案件在未来遭遇的共性问题。
其中,最核心的焦点在于事故与海产品死亡因果关系如何认定。
原告索赔1.4亿余元损失的主要依据,是由河北博亚科技事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技术咨询报告。张福秋表示,他于2011年7月17日接到养殖户反馈的海参死亡通知后,即安排乐亭县水产局工程师赵连怀、尹向辉现场查看并现场取样。后将采集的部分原油颗粒样品送检至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化验结果显示与油田溢油油指纹一致。此后,农业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的检验结果表明,海参、虾样本体内的石油烃含量超标,不能食用。
庭审中,被告的代理律师对原告送检样品的采样、保存、检验的规范性,及评估公司的评估资质提出了质疑,认为不符专业性、规范性要求,不能证明原告养殖区真实状况,而且康菲中国和中国海油方面在采样、检验过程中未在现场,因此对相关的检测结果表示质疑。
张福秋则表示,原告采样时已按既有的专业操作规程,“否则,也根本化验不出来油指纹一致的结果”。而取证过程中,张福秋自称接到养殖户通知后,先向县水产局、县政府主要负责人逐级汇报,在得到分管副县长指示后才安排技术人员调查取证。“我们共向两被告发了三次书面函并打了多次电话邀请共同采样,对方一直口头说派人配合,但始终不到场。我们郑重告知对方,再不来,证据就要灭失了,他们还是不到场。所以我们才自行采样送检。”张福秋说。
在中国海油是否承担事故赔偿责任上,双方也展开辩论。原告认为,中国海油与康菲中国此前已分别出资对事故进行补偿,已表明中国海油在事故中存在过错,虽然该公司在事故过程中不是生产者、主要责任者,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国海油代理律师则表示,中国海油出资对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补偿、对保护渤海环境承担社会责任,并不代表就要对原告的损失承担民事责任。
事故调查报告受质疑
在此次庭审中,康菲中国还出示了新证据,试图推翻国家联合调查组于2012年6月作出的调查结论。
国家联合调查组认定,渤海溢油事故造成海水污染范围为油田周边约6200平方公里海域(超一类海水水质标准),其中870平方公里受严重污染(超四类海水水质标准)。2011年6月下旬至7月底,海底沉积物污染面积已达1600平方公里。
但康菲中国代理律师表示,康菲中国对联合调查报告的出具过程并不知晓,也从来没有收到过报告文本。
同时,康菲中国提交了一份由纽飞尔环境技术服务大连有限公司对溢油事故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该报告主要起草者之一、美国纽飞尔公司环境化学顾问刘波在庭审时表示,根据大气、洋流等因素进行环境综合分析,渤海溢油事故影响范围仅局限在溢油点附近几百米之内。
事实上,康菲中国多位高管也曾在事故发生后对媒体表示,溢油事故只对周边较小范围海域造成轻微污染,且很快消失,没有证据表明事故对环渤海沿岸造成污染。
长期关注渤海溢油事故、并代理多起国内溢油事故索赔案件的全国律协环境与资源法委员会委员夏军表示,要想获知精确的受污范围必须要掌握准确的溢油量,但此次事故中因为漏油事故发生的时间点不明确,导致确切的溢油量至今成谜,国家海洋局至今也未公布这一数据。
刘波在审庭中称,此事故溢油总量为115立方米,该数据系由康菲中国提供。
当年事故发生一个月后,康菲中国7月15日首次批露的溢油量约1500桶-2000桶之间。当年8月,该油田再次发现9处海底油污渗漏点后,康菲中国公布溢油总量已升至2500桶,相当于397立方米,远超于现在康菲中国前称的115立方米。而同期,中国环境科学院研究员、原近海环境研究室主任赵章元受访表示,经他测算,总溢油量约6.5万吨,超过康菲中国单方面公布数字百余倍,其根据国家海洋局当时公布的超四类海水面积达870平方公里,以及国家海水水质标准的四类石油含量来倒推估算。
康菲中国、中国海油代理律师还表示,国家联合调查组报告所述的污染范围示意图,并不涉及原告的养殖区域。中国海油方面称,即便报告所指的最近的唐山浅水湾水域,与原告养殖区也相距近10海里。但原告方坚称,官方调查认定的污染范围包括养殖区。
《财经》记者查阅国家联合调查组报告发现,该报告中所附有的污染示意图仅划定在海域中,未与陆地联结。但该报告指出,在辽宁绥中、河北唐山浅水湾、河北秦皇岛市昌黎县的三地岸滩发现油污,经鉴定与溢油平台油指纹一致。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海洋学院副教授王亚民表示,由于洋流的运动和风力等作用,导致油污污染扩大是客观存在的,也进入了岸滩,但具体是否进入各地每个养殖户的养殖区,则不易界定,要根据个案所能提供的证据具体分析。
据《财经》记者了解,导致水产死亡至少有三方面因素:溢油生成油膜后进入水面,导致鱼虾等水产窒息死亡;油污直接毒死水产;油污导致了生态环境和微生物组群的死亡,导致以摄食藻类或微生物为生的海参等水产品因摄食不足而饿死。相关法律界人士表示,若能有证据表明油污产生后导致了养殖区内的生态发生较大变化,对于索赔诉讼可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
“中国式赔偿”干扰
渤海溢油事故后,遭受损失的渔民纷纷提起诉讼,试图索取赔偿。
2011年11月,30多名山东渔民向青岛海事法院提起索赔诉讼,但未获立案。此后,更多山东渔民加入其中,最后有500多名山东渔民在美国得克萨斯州南区法院发起索赔诉讼,得克萨斯州的休斯顿是康菲石油公司总部所在地。
代理该案的北京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贾方义介绍,此案在美国已经开过两次交换证据的听证会,且已立案。2013年7月,在500余名渔民基础上又增补了300人,共800多位渔民再次向青岛海事法院提起诉讼,仍未被受理。
此外,天津、河北乐亭、昌黎、唐海等地的渔民提起的诉讼也未获立案。
“溢油事故发生至今,介入沿渤海区域受损渔民索赔的,先后共有20多家律所、300多名律师。可惜,污染索赔的最终结果仍成了一个在中国前所未有的环保悬案。”贾方义对此颇为感慨。
而与这一现实攸关的,是康菲中国与农业部在2012年初达成了一份行政调解协议。按协议规定,康菲中国支付10.9亿元,用于河北、辽宁两省的部分县区养殖业和渔业资源损害赔偿。此后,农业部将这笔赔偿金通过河北乐亭、昌黎与辽宁绥中三地政府,逐级发放至养殖户。
此后,山东、天津和河北唐海县渔民因被排除在赔偿范围外而不满,而纳入补偿范围内的昌黎、乐亭等地渔民也对补偿资金的数额颇有怨言。据张福秋介绍,乐亭县获得的赔偿金共计3亿余元,当地政府根据渔民上报的养殖亩数,平均计算得出赔偿标准,海参养殖为每亩540元,虾养殖为每亩230元。但在养殖户看来,这与自己的损失差距甚远。“这次开庭审理的21户养殖的海参已达到2年-3年的成熟期,经评估鉴定每亩损失是4.83万元,而其他刚投苗海参养殖户,每亩的投苗成本也在3万-3.5万元。”张福秋说。
在行政调解方案确定后,各地不少渔民和代理律师被地方政府部门建议撤诉,期间有部分渔民因担心证据不足、诉讼难度大等各方原因接受了赔偿方案并领款。此次庭审的21个养殖户则不接受政府的补偿方案。张福秋说,此案在2011年立案时曾有29个原告,后来有8户因领取了赔偿款而退出。
德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栾少湖认为,在溢油事故中,维护渔民权益、化解社会矛盾的最佳途径本应是司法诉讼,但农业部的行政调解在此案的庭审过程中形成了一定干扰。
在此次庭审中,原告称,21个养殖户均纳入了两被告与农业部签订的行政调解协议,并列入乐亭县政府发放的污染赔偿表中,这足以证明本案争议养殖区已受溢油事故污染。
但被告方提出,康菲中国已履行了行政调解下的补偿责任,赔偿了渔业损失。行政调解与民事诉讼是两种不同的解决纠纷方式,原告不能将行政调解中的证据运用到民事诉讼中来。
因此,受访律师和专家认为,行政调解带来的“后遗症”说明,“中国式赔偿”无法将所有问题“解决干净”。而行政部门在信息不公开、未征求各地意见的前提下,未经司法程序与康菲中国达成协议,会让今后各地渔民维权索赔处境更为艰难。
但据一位接近农业部的知情人透露,农业部签订行政调解协议时也有多种考虑,“一方面从行政职责上有维护自然农业资源的管辖权益,另一方面也担忧此案在中国索赔会遭遇不小的难度,因此即便接受行政调解后,农业部也不会干涉渔民的继续诉讼。”
贾方义将山东索赔案起诉至美国后,在法庭交换证据时获得了由康菲中国提供的行政调解协议书。“根据这份协议书,康菲中国将10.9亿元的调解资金交由农业部处置,同时说明除了现有资金分配区域外,如果其他地区也能确凿证明遭受溢油事故的污染,同样可再索赔。”贾方义说。
多位法律界人士表示,已有的行政调解与民事诉讼索赔,在法理上并不冲突。“行政调解并非由主张权利的渔民所委托同意的,它只是行政机关与污染方之间的协调方案,而且协调过程中的承诺如何,社会公众与受损渔民均不得知,因此行政调解不能剥夺养殖户诉诸法律的权利。”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湘说。
栾少湖认为,未领取这部分行政调解资金者,意指与污染者之间未达成协议,继续申诉有法理支持;如果领取了这部分资金,虽也可以追诉,但法院在审理中未必能支持,“同一案件和事实,如果你已接受了行政调解,等于放弃了部分申诉权,除非在领取行政调解金的方案协议中有特别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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