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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创新政府采购机制避免暗箱操作

作者: 2014年12月22日 来源:中国国际招标网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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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有“阳光下的交易”之称的政府采购,在山东省已实行12年,采购额连续5年位居全国第三位。

素有“阳光下的交易”之称的政府采购,在山东省已实行12年,采购额连续5年位居全国第三位。据专业机构人士介绍,在众多政府采购项目以低于市场平均价格买来工作所需的产品或服务,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同时,既存在一些采购项目暗箱操作、采购效率低下等老问题,也遇到了新的采购事项尚无规章制度规范等新问题。破解难题,还需不断探索创新。

工程采购监督最为薄弱

对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山东英大招投标有限公司董事长王秀英直言不讳:“参与主体违规操作现象时有发生,环境和结构亟待优化。”

记者采访获知,部分采购人通过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或者编制带有明显倾向性和排他性的采购文件,让意向供应商中标;有的供应商相互串通,共同围标,故意抬高或压低报价,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私下接触,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牟利;少数代理机构将采购信息提前透露给供应商,在制作采购文件时,参数设置具有指向性,或者按照采购人的意愿有选择性地选择专家,对专家评审过程进行干预;更有甚者,个别评审专家凭个人好恶发表倾向性意见,甚至为采购人出具不恰当的评审意见,违反规定泄露评审细节和结果。

按照国际经验,一个国家政府采购的规模一般为财政支出的30%左右,或者占GDP的10%以上。而我省政府采购占财政支出规模、GDP比重偏低,2013年采购额分别占以上两项的21.2%和2.19%。另外,政府采购内部构成也不够合理,2013年,全省工程类、货物类和服务类政府采购额分别占全部采购额的70.1%、20.8%和9.1%,货物类和服务类占比明显偏低。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从绝对值看,工程采购已经成为政府采购的主体,但从现实情况看,诸如市政、交通、建筑、水利等大部分工程项目,使用了财政性资金,却并未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工程采购仍是当前政府采购监督最为薄弱的地方。

采购新模式相继推出

面对问题,我省政府采购不断创新机制,改革亮点频出。

日前,预算金额为2800多万元的泰安市区交通信号智能控制系统政府采购项目,在泰安市政府采购网“需求公示”专栏公示后,最终降到了2100多万元,其中,取消预算为50万元的“实施后评价”子项的理由,是“交通信号控制改造的直接受益者是交通参与人,找专家进行理论上的后评估没有现实指导意义”。

为避免招投标环节的暗箱操作、预防腐败,泰安市从8月起,通过全流程、全方位公开采购需求、预算、文件、评审过程及结果、合同文本等,让各项信息及时、完整、规范地对外发布。

小额通用类货物采购是政府采购中最频繁的,因为每次数量少,采购效率低,成本居高不下,采购人意见较大。济宁对这类小额通用类货物采购,在全省率先推行了“定点商城”采购新模式,综合考虑商品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因素,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确定了44家“定点商城”,实行协议供货,整个采购活动2天内即可完成。自2013年7月启用以来,部门单位累计采购1766批次,实际成交价比预算价和市场价分别降低了31.36%和23.75%。

在简政放权的大背景下,围绕反腐促廉、提质增效,我省开通采购“直通车”,采购计划将逐步退出省级政府采购舞台;实行“预采购制度”,让采购预算批复时间晚不再成为各地解释采购效率低下的必选项;实行“全省联动、统招分签”,不仅实现了规模化采购的经济效益、提高了采购效率,还避免了以往各单位独立采购时投诉质疑多、采购周期长等问题,如公务用车全省联采,全省统招入围价格与厂商指导价相比,平均优惠率达到7.7%,个别车型最高优惠率达到24.2%。

在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方面,我省实行违法、违规、违纪以及违反职业道德的全方位负面清单制度,建立退出机制,引导鼓励代理机构走差异化和专业化道路。

尚待树立现代采购理念

“在反腐促廉的前提下,政府采购要提速增效,必须树立现代采购理念。”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处长董苏彭认为,政府采购是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采购形式,以低于市场平均价格购买到满足工作实际需要的货物、工程或服务,达到节约财政资金、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目标。但在具体的采购实践中,不少部门偏离了“满足工作需求”的初衷,出现两种错误倾向。一是“唯低价”,片面将资金节资率作为最终目标来追求,导致采购标的物价低质次,无法真正发挥政府采购的应有功效。二是“唯公开招标”,将政府采购等同于公开招标,忽视了对其他采购方式的应用。据统计,公开招标的平均采购时间约为34天(含休息日和节假日,下同),而竞争性谈判约为29天,单一来源约为18天,询价约为8天,协议供货则几天甚至当天即可完成。

“近几年,新的采购事项层出不穷,有的领域现有规章制度尚未触及,比如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专家在决策中起决定性作用,但如何规范约束专家行为,使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决策责任,尚需进一步创新完善。”济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科长肖善良认为,理顺部门分工、统一监管主体、细化监管内容、健全制度规章,已经成为降低采购运行成本、提高采购绩效的现实诉求。

协调、衔接、互补的法律体系,是制度有效运行的基本前提。不少基层采购参与主体反映,当前,我国政府采购领域的两部基本法律《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在监管机构全责界定、工程类采购领域界定、公开招标范围与审批机构规定等方面,还存在着交叉和冲突,实际执行中往往导致政府采购各参与主体无所适从,加大了制度运行的遵从成本。泰安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科长邓继胜说,“基层采购参与主体迫切希望健全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

来源:大众网-大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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