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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排污权交易稳步推进中

作者: 2015年01月07日 来源: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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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日,新环保法正式执行。在多重利好政策的刺激下,环保行业将迎来高速发展。随着治霾不断深化,能源结构调整加速,国家环保投入的增加和执法变严后企业环保投资增加的双重因素推动下,排污权交易正在逐渐完善。

1月1日,新环保法正式执行。在多重利好政策的刺激下,环保行业将迎来高速发展。随着治霾不断深化,能源结构调整加速,国家环保投入的增加和执法变严后企业环保投资增加的双重因素推动下,排污权交易正在逐渐完善。
  


全国排污权交易稳步推进中
 
  江苏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
  
  1月1日起,江苏省实行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排污权有偿使用的范围由太湖流域扩大至全省,有条件的地区还将探索氮氧化物排污权有偿使用。
  
  自2008年起,江苏率先在太湖流域开展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二氧化硫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每家企业每年都要先花少量的钱购买定额的排放权,如果当年的排污量超过购买时的定额,企业就必须掏钱去购买其他企业未用完的排污额度。合理确定一家企业一年排污指标定额,是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以及交易的重要前提,目前南京市环保部门已初步完成了这项工作,今年上半年这项改革将正式进入“实战”。
  
  福建实行差别化排污费征收
  
  福建省物价局日前表示,从元旦起,福建省全面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倒逼企业减排。
  
  调整后,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由0.60元/污染当量调整到1.20元/污染当量;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由0.70元/污染当量调整到1.40元/污染当量。在每一处污水排放口,对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须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另外,福建省还针对排污费征收实施差别收费政策。
  
  吉林省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
  
  政府相关部门将依据试点指标基准价格着力推进排污权有偿取得和交易,鼓励、支持排污单位通过技术改造、清洁生产、污染深度治理等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形成富余排污权,参与市场交易。各级政府也可适度回购排污单位的富余排污权,适时投放市场,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节能环保产业和重大科技示范项目。预计2016年年底前启动排污权有偿取得工作。排污权交易工作预计于2017年年底前启动。
  
  各相关部门将采取一系列措施规范排污权交易行为,建立排污权交易信息公开制度,并建立健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法规体系。预计于2017年年底前培育形成公开、公平、竞争、有序的排污权交易市场。
  
  企业取得“排污权”可当资产质押
  
  企业在生产作业中,所产生的污水、废气、垃圾这些污染物的排放,不再是企业想怎么排就怎么排,想排放多少就排放多少了,“这些污染物的排放,都将通过有偿取得,获得排污权。”
  
  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经核定、允许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的核心,就是将公共环境资源作为生产资料进行有偿分配,并将其作为无形资产进行交易。
  
  工业企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于2015年1月启动,其他行业排污单位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在条件成熟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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