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网1月14日讯 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局和中国保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现对有关要点解读如下:
一、背景情况
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和深化 医药 卫生体制改革、促进 健康 服务业发展的一项重要部署。通过医师多点执业,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平稳有序流动和科学配置,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服务。
在总结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经过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借鉴有关国家和地区关于医师多点执业的做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 中医药 局和中国保监会,起草了《若干意见》并多次研究修改后印发。
二、总体要求
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应当立足我国国情,借鉴国际有益经验,做到管放结合,积极稳妥。《若干意见》提出以下总体要求:一是推进医师合理流动。通过放宽条件、简化程序,优化政策环境,鼓励医师到基层、边远地区、医疗资源稀缺地区和其他有需求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二是规范医师多点执业。坚持放管结合,明确相关各方权利义务,促进医师多点执业有序规范开展。三是确保医疗质量安全。强化对医师多点执业的监督管理,严格医师岗位管理,确保医疗服务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连续性。
三、医师多点执业的有关规定
(一)主要条件和注册管理。明确了医师多点执业的涵义和主要条件,医师外出会诊按照《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允许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医师多点执业。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同一专业工作满5年,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最近连续两个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无不合格记录等。医师多点执业实行注册管理,简化注册程序,探索实行备案管理和区域注册。医师在参加城乡 医院 对口支援、支援基层,或在签订帮助或托管协议、建立医疗集团或医疗联合体的医疗机构间多点执业时不需办理多点执业相关手续。
(二)人事(劳动)管理和医疗责任。多点执业医师要与第一执业地点和拟多点执业的其他医疗机构分别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和劳务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鼓励通过补充保险或商业保险等方式提高医师的医疗、养老保障水平。多点执业医师的薪酬由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与医师协商确定。支持医疗机构和医师购买医疗责任保险等医疗执业保险,
医师个人购买的医疗执业保险适用于任一执业地点。要求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支持医师多点执业,科学合理地规定医师岗位职责,完善考核、奖励、处分、竞争上岗等方面的具体管理办法,不因医师多点执业而影响其职称晋升、学术地位等。同时明确多点执业医师应当根据合同或协议合理安排各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执业时间,保证履行合同和协议,确保各执业地点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四、组织实施
对做好医师多点执业的组织实施工作做出安排。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坚决破除阻碍医疗卫生 人才 合理流动的束缚和障碍,加快推进医师多点执业。抓紧制定并落实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抓好落实。二是推进试点工作。要求各地根据实际,对开展医师多点执业涉及的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会保险等工作尽快研究制订试点方案,积极开展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开展。三是完善政策措施。要求加强公立医院医师多点执业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衔接。探索简化注册审批手续。对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的要明确政策给予支持和鼓励。健全医师多点执业的执业风险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医师多点执业监管制度。四要创造良好环境。要求努力营造有利于推进改革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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