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 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财政、税务等机关在审核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申请时,认为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认定有误的,可以要求原技术合同登记机构重新认定。财政、税务等机关对重新认定的技术合同仍认为认定有误的,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申请不予审批。”
虽然该涉税事项在2004年由审批改为备案,但各地税务机关丝毫没有放松监管力度。
如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在鲁地税函[2004]152号文中强调:“加强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营业税减免税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的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实行备查制,并按规定认真进行审查,对发现问题的,要及时将相关情况传递给管理和检查部门,实施税收检查。稽查部门要对享受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营业税减免的纳税人进行重点检查,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要取消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追缴其所减免的税款,并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也就是说,企业按目前税法规定进行免税备案后,并非就可以高枕无忧了,税务机关对省级科技部门出具的证明还有否决权,对企业营业税免税情况还有稽查权。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取消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追缴其所减免的税款,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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