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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油企业核查评估细则征求意见

作者: 2015年04月23日 来源:互联网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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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国家发改委委托单位,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制订了《核查评估用油企业工作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便规范、有序开展进口原油使用核查评估工作。《细则》自4月22日至30日公开征求意见,相关意见或建议可反馈

  作为国家发改委委托单位,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制订了《核查评估用油企业工作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便规范、有序开展进口原油使用核查评估工作。《细则》自4月22日至30日公开征求意见,相关意见或建议可反馈至石化联合会产业发展部。这是中国化工报记者昨天从石化联合会获得的信息。

  石化联合会介绍,进口原油使用将坚持优化产业结构、严格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的原则,鼓励企业自主淘汰落后、兼并重组或建设天然气调峰储气设施,鼓励资源引进、原油深加工、采用先进污染治理技术,促进我国炼油行业可持续发展。

  根据《细则》,核查评估内容涵盖企业申请文件、企业资质、土地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环境保护管理、产品质量管理、消防管理、审查工程设计单位出具的评估报告、一次加工能力确认、淘汰落后装置确认、拟建储气设施等。其中,企业申请文件应载明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性质、加工能力、装置构成及主要产品等;项目必须具有省级环保主管部门依法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及验收合格文件;出具评估报告的审查工程设计单位应具有炼油工程设计专业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且满足炼油工程专业设计人员配置要求;专家现场核查评估时,申请企业自有落后生产装置应停产并进入实质性拆除阶段,承诺淘汰兼并重组落后装置的须取得实质性进展;还要确认企业是否具备不低于15天设计日均加工量的原油储存能力,是否具有或拟建调峰用LNG(液化天然气)、CNG(压缩天然气)储存设施等。

  中国化工报记者了解到,石化联合会目前已成立核查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并建立了核查评估专家库,专家遴选自行业协会、科研院所、生产企业及工程咨询等单位。入选专家不但要接受统一培训,还要主动接受组织和社会监督。譬如,若专家组成员在被核查评估企业或曾经在该企业任职、任职单位与被核查评估企业属同一集团公司或同一省份、与被核查评估企业高管有亲属或师承关系等,则实行回避制度。目前专家名单正在公示中。

  核查评估流程包括材料申报与受理、材料审验、现场核查评估、公示及结果报送、跟踪复核等5个阶段。专家组会根据材料审验和现场核查情况提出意见,符合条件的企业将在石化联合会网站(www.cpcia.org.cn)公示10个工作日。在企业承诺的截止期,联合会还将组织专家组对淘汰自有或兼并重组落后产能完成情况及调峰储气设施建设等企业承诺落实情况进行复核。

  《细则》全文已于4月22日在石化联合会网站刊登,公开征求意见。
  

  新闻链接

  2月16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口原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允许符合条件的地方炼油厂在淘汰一定规模落后产能或建设一定规模储气设施的前提下使用进口原油。

  《通知》指出,新增用油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必须拥有一套以上单系列加工能力大于200万吨/年的常减压装置;淘汰本企业所有其他常减压装置;炼油综合单耗、能耗、损失率、水耗以及原油库容规模达到相应标准;成品油品质达标;拥有良好的HSE记录。企业还可通过投资建设天然气储气库方式,兑换相应的进口原油使用限额。新增用油企业用油数量依据淘汰自有或兼并重组的落后装置能力、建设储气设施规模的一定比例确定,但上限不超过本企业符合条件的常减压装置设计加工能力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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