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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制造许可证进口压力容器遭退运

作者: 2015年06月29日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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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深圳盐田检验检疫局在口岸现场查验一批进口压力容器时,发现佛山某公司申报进口的一批来自比利时的压缩机储气罐未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案情简介】
    2015年5月,深圳盐田检验检疫局在口岸现场查验一批进口压力容器时,发现佛山某公司申报进口的一批来自比利时的压缩机储气罐未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经调查,该设备的国内进口商无法提供相关许可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质检总局关于承压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2年第151号)的相关规定。随后,盐田局出具了“退运通知书”,监督企业将该批货物退运出境。
    【案件分析】
    本案例中,进口的压力容器属特种设备,国内进口商应向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的制造商购买相关设备,并按规定在申报进口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未取得许可证明的特种设备不允许在国内销售使用。该公司的上述行为主要是对特种设备的范围及相关监管制度不够了解,并未意识到自己进口的是特种设备,也未在获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的国外生产商中进行选购。
    【案例启示】
    特种设备涉及国民的生命安全,危险性大、专业性强,其制造商及使用方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目前,我国已对特种设备制定了安全监管规程,但这类设备在口岸现场查验时,主动提供许可证明的情况并不常见,即使已取得制造许可,进口商往往也未意识到自己进口的设备就是特种设备。有些进口商从没有取得我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商手中购进设备,在进口时才发现无相关证明不能进境,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该类案例一方面暴露出一些进口商对特种设备进口制度不了解,另一方面也不排除个别进口商主观上试图将无证商品运入境内逃避监管。
    因此,相关企业在进口特种设备时必须如实申报,同时提供真实的许可文件,并及时向检验检疫部门咨询相关进口详情,以免造成经济损失。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三十条 进口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我国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经检验合格;需要取得我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的,应当取得许可。
    《质检总局关于承压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2年第151号)
    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包括安全阀、爆破片和气瓶瓶阀)的制造单位和压力管道用安全阀、爆破片的制造单位应当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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