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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一化工厂负责人因重金属排放超标459倍获刑

作者: 2015年09月25日 来源:互联网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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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籍男子张某章在广东东莞黄江镇经营一无牌氧化厂,将未经处理的含重金属污染废水直接排放出厂外,经环保部门检测,其重金属含量远大于排放限值,其中总锌超排放限值459倍,六价铬超排放限值100倍。记者24日从东莞

  湖南籍男子张某章在广东东莞黄江镇经营一无牌氧化厂,将未经处理的含重金属污染废水直接排放出厂外,经环保部门检测,其重金属含量远大于排放限 值,其中总锌超排放限值459倍,六价铬超排放限值100倍。记者24日从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获悉,日前该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章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据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3年11月份开始,被告 人张某章在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东莞市黄江镇经营一无名氧化厂。在生产过程中,该氧化厂将未经处理的含重金属污染废水直接排放出厂外。2014 年5月8日,环保部门对该氧化厂直排放口排放的废水进行采样检测,根据《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3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该直排 放口的PH超标、悬浮物排放限值超2.4倍、化学需氧量超排放限值0.2倍、总氮超排放限值3.2倍、总磷超排放限值29倍、总铜超排放限值1.4倍、总 锌超排放限值459倍、总铁超排放限值3.1倍、总铅超排放限值1.5倍、总铬超排放限值27倍、总镍超排放限值44倍、六价铬超排放限值100倍;氨 氮、氟化物、总氰化物、石油类、总镉、总银、总汞污染物项目符合排放限值。
 
  针对上述指控,在庭审中,公诉机关提供了现场勘验材料,环境监测报告,环保局执法材料等书证等证据材料,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张某章无视国法,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含重金属的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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