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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电投霍城煤制气项目输气管道环评批复

作者: 2015年11月25日 来源:互联网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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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疆自治区环保厅发布公告,称中电投新疆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报送的《关于对中电投霍城煤制天然气项目输气管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的申请》(中电投新疆函〔2015〕18号)及伊犁州环保局初审意见(伊
  近日,新疆自治区环保厅发布公告,称中电投新疆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报送的《关于对中电投霍城煤制天然气项目输气管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的申请》(中电投新疆函〔2015〕18号)及伊犁州环保局初审意见(伊州环自函〔2015〕33号)、新疆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环评技术评估报告(新环评估〔2015〕326号)等附件收悉。经研究给予批复,意见结论如下:
 
  一、中电投霍城煤制天然气项目输气管道工程位于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的霍城县和伊宁市,起点位于霍城县城东北10km中电投霍城工业园区,地理坐标为东经81°00′25.02″,北纬44°02′01.26″;末站位于伊宁市西北37km处的肖尔布拉克西矿东北部,地理坐标为东经81°10′23.72″,北纬43°58′48.46″。本项目为新建,主要建设内容:(1)站场。设霍城首站和伊宁末站2座站场。(2)管线。总长28km,设计压力为10MPa,设计输气量为60×108m3/a。全线设截断阀室1座。管道沿线穿越南台子沟、铁路2处、等级公路4处。(3)附属设施。全线设管道标志桩、电位测试桩等附属设施;采用自动控制方式(SCADA系统)进行全线监控。该项目工程总投资2350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72.4万元,占总投资的0.73%。
 
  该项目在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要求,在主体工程中电投霍城60亿立方米/年煤制天然气项目获得环评批复的前提下,环保厅同意按报告书中所列的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下一步设计中须严格落实报告书各项环境保护要求,本项目环境保护措施、设施与主体工程应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
 
  三、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严格执行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认真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 严格控制施工活动范围。划定施工作业带范围,农田、草地、果园等管道施工作业带宽度严格控制在14m以内;管沟开挖时,根据不同占地类型遵循分层开挖、分层堆放、分层回填的原则,施工后及时恢复植被,管线两侧5m范围内禁止种植深根植物,临时占用农田应及时复垦。
 
  (二) 施工期在穿越水体大开挖时,应避开大风、暴雨、洪水期,严禁向沿线水体排放各类污水和固体废物,机械设备若有漏油及溅落油现象应及时检修清理。管道焊接过程产生的熔渣应及时清理。试压、清管废水经沉淀处理后,由当地环保部门指定废水和废渣处置去向。严禁向Ⅲ类以上水体功能的河渠排放管道试压、清管废水。
 
  (三) 霍城首站供电、供排水、采暖等依托中电投煤制气项目。伊宁末站供电、供排水、采暖等基础设施依托伊宁-霍尔果斯输气管道工程项目。
 
  (四) 强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择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密闭隔离、减震消音等措施,首站、末站厂界噪声须分别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2类标准。
 
  (五) 针对该项目制定完善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重点做好土地复垦、植被恢复、水土流失防治等工作,明确和细化工作内容和完成时限,落实资金投入。
 
  该项目须拆迁距离管线8m处的1户居民,要求在项目开工前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妥善进行安置。
 
  (六) 该项目首站的放空和排污系统依托中电投霍城煤制气项目,依托工程须纳入本项目的“三同时”验收内容。
 
  (七) 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制订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并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要求做好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和备案等工作。严格操作规程,做好运行记录,定期检修生产设备和各项环保设施,发现隐患及时处理,杜绝非正常工况或泄漏等事故对环境产生影响。
 
  (八) 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项目开工前须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交开工报告,施工期须及时报告环保“三同时”执行情况。环评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防治污染、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评。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评应当报环保厅重新审核。
 
  五、施工期对施工单位进行环保培训、开展工程环境监理工作,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环境监理合同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建立环境监理专项档案,编制环境监理报告,定期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交项目环境监理报告。编制本项目专项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报环保厅及当地环保部门备案。将环境监理报告和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纳入验收内容。
 
  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须及时向环保厅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七、委托伊犁州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环保监督管理工作。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八、公司应在收到批复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伊犁州环保局、伊宁市环保局、霍城县环保局,并按照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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