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全球化工设备网 > 资讯 > 政策法规 > 正文

哈尔滨拟出台全国首个城市燃煤污染防治条例

作者: 2015年12月29日 来源:互联网 浏览量:
字号:T | T
哈尔滨12月25日消息(记者迟嵩哈尔滨台杨桐波何溯源)记者从哈尔滨市政府法制办了解到,《哈尔滨市燃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即日起至12月31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成区内在用的燃煤锅炉拒不并网最高可罚款5万元

哈尔滨12月25日消息(记者迟嵩 哈尔滨台杨桐波 何溯源)记者从哈尔滨市政府法制办了解到,《哈尔滨市燃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即日起至12月31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成区内在用的燃煤锅炉拒不并网最高可罚款5万元。哈市或成为全国第一个出台燃煤污染防治条例的城市。

条例规定,哈尔滨市建成区、县(市)政府所在地的建成区以及建成区外的工业园区为哈尔滨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35蒸吨以下(不含35蒸吨)、29兆瓦以下(不含29兆瓦)燃煤供热锅炉和20蒸吨以下(不含20蒸吨)、14兆瓦以下(不含14兆瓦)燃煤非供热锅炉。在用的燃煤锅炉应当在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并入集中供热热网或者改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生物质成型燃料除外)。未在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并入集中供热热网或者改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生物质燃料除外)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燃煤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外,不得新建、改建、扩建10蒸吨以下(不含10蒸吨)、7兆瓦以下(不含7兆瓦)燃煤锅炉。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既有的不能达标排放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在市、县(市)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

条例还规定,生产、加工、储运、购销和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燃煤质量标准。燃煤生产、加工、储运、购销单位未建立燃煤质量保证制度或者燃煤质量管理档案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燃煤经销单位未签订载明燃煤质量要求的燃煤购销合同或者未按照规定抄送燃煤购销合同和煤质检测报告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燃煤经销单位签订的购销合同载明的燃煤质量条款或者检测报告不符合燃煤质量标准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条例规定禁止销售的燃煤而为其提供运输、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运输收入,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全球化工设备网(http://www.chemsb.com )友情提醒,转载请务必注明来源:全球化工设备网!违者必究.

标签:燃煤污染防治条例

分享到:
免责声明:1、本文系本网编辑转载或者作者自行发布,本网发布文章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给访问者,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同时本网亦不对文章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作出适当处理!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86-571-88970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