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全球化工设备网 > 资讯 > 政策法规 > 正文

《上海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作者: 2016年02月24日 来源:互联网 浏览量:
字号:T | T
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上海市发改委获悉,关于印发《上海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内容如下:   关于印发《上海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财预〔2016〕25号   各区县财政

  从上海市发改委获悉,关于印发《上海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内容如下:

  关于印发《上海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财预〔2016〕25号

  各区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报市政府批准,本市将排水设施使用费(下称“排水费”)调整为污水处理费,并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上海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现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本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征收标准及计费方式

  (一)市属污水处理设施服务范围内的污水处理费,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征收标准及计费方式与原排水费一致。具体如下:

  注:应缴纳污水处理费=用水量′征收标准′0.9。

  在上述收费标准基础上,对经测定所排放的污(废)水指标超过《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的重点污染用户,每立方米继续加收0.80元。

  (二)区(县)属污水处理设施服务范围内的污水处理费,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征收标准及计费方式与本区(县)原排水费保持一致,重点污染单位污水处理费加价标准与原加价标准保持一致。

  (三)今后,市、区(县)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需调整时,经本市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由同级价格、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实施办法》以及政府定价的有关规定,提出意见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关于加强征收管理的有关要求

  (一)污水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收费收入由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实施办法》规定分别全额缴入市或区(县)级国库,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要求和《实施办法》明确的使用范围予以安排。

  (二)有关执收单位应及时到市、区(县)财政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证》的项目登记与票据领购手续,严格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收费,落实收费单位情况和收支状况报告制度,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与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实施办法》及上述规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水务局

  上海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保护环境,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污水处理费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本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

  第四条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本市地方国库,纳入本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条本市鼓励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选择符合要求的污水处理服务单位,并采取特许经营、委托运营等多种服务方式,提高城镇污水处理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

  第六条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全球化工设备网(http://www.chemsb.com )友情提醒,转载请务必注明来源:全球化工设备网!违者必究.

标签:污水处理费

分享到:
免责声明:1、本文系本网编辑转载或者作者自行发布,本网发布文章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给访问者,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同时本网亦不对文章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作出适当处理!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86-571-88970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