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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规定储罐试运行到首次全面检验周期不得超过6年

作者: 2016年02月26日 来源:互联网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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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2日,深圳市交委对外公布了《深圳港液体危险货物储罐定期检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该《办法》共18条,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3月1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或来函市交委

  2月22日,深圳市交委对外公布了《深圳港液体危险货物储罐定期检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该《办法》共18条,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3月1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或来函市交委港航处告之。
  
  据介绍,市交委起草并发布《办法》征求意见稿,是为了落实市公共安全会议精神,加强和规范对深圳港液体危险货物储罐的安全监管,积极依靠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技术支撑,切实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确保港区安全。
  
  该《办法》适用于港区内已建成、储存介质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蚀性等液体危险货物,且体积大于50立方米常温常压地上固定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以下简称储罐)的检测评估、大修和报废等管理工作。
  
  《办法》规定,为了保证检验质量,鼓励港口经营人委托专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专业检验机构应当同时具备相关专业资质。
  
  危险货物储罐定期检验分为年度检查和全面检验。年度检查适用运行状态下的储罐,可由专业检验机构或港口经营人自行实施;全面检验适用于停机状态下的储罐,必须由专业检验机构实施。年度检查以宏观检查为主,主要项目包括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情况、储罐本体外观及几何尺寸、壁厚测定、运行状况、安全附件状态等。
  
  《办法》规定,储罐试运行到储罐首次全面检验的周期不得超过6年。在首次全面检验后,使用单位必须于检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专业检验机构提出储罐的定期检验申请。超过设计年限的储罐(无法明确设计年限的按25年计算)必须进行全面检验,且在投入前经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方可继续使用。检验不合格不得继续使用。储罐的设计年限以储罐设计制造图纸或初步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年限为准;如储罐改建或者翻建的,以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年限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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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危险货物储罐定期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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