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全球化工设备网 > 资讯 > 政策法规 > 正文

北京首个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作者: 2016年03月03日 来源:互联网 浏览量:
字号:T | T
3月1日,北京市食药监局发布了《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悉,这是北京市首个针对网络食品交易出台的管理办法。办法草案在《食品安全法》的基础上,结合

  3月1日,北京市食药监局发布了《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悉,这是北京市首个针对网络食品交易出台的管理办法。办法草案在《食品安全法》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分别对网络食品经营者、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义务作了明确规定。即日起至本月8日,北京市民可向市食药监局提出修改意见。
  
  办法草案对备受关注的网络外卖作了单独说明,并对其中的细节操作进行了规定。如网络餐饮单位应当在食品包装上加贴封签,标志食品加工制作的时间和消费时限,送餐人员应当取得健康证,穿着统一标志的制式工作服等。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明厨亮灶”也从线下实体店被引入到网络外卖中。办法草案中提出,鼓励从事网络订餐服务的食品经营者实施“明厨亮灶”,将其加工过程进行网上播出展示。
  
  对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责任,办法草案在《食品安全法》的基础上做了更加详细的规定。第三方平台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的食品经营者资质进行审查和登记,并及时核实更新经营者身份证明、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材料,对不具备食品经营资质的经营者,不得允许其在平台开展食品经营活动。此外,第三方平台还应当建立在平台经营的食品经营者档案和台账,审查并记录经营品种、供货商、物流服务提供者、消费投诉处理情况等。
  
  值得一提的是,在办法草案中,提出第三方平台建立“网络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即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管理人员,对平台内经营的食品及其信息进行检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也将把网络食品抽检纳入年度抽检计划,定期对辖区内的网络食品进行抽检,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
  
  按照办法草案的规定,今后消费者可在网络订餐页面的显著位置查看餐饮提供者的详细信息,包括名称、联系方式、地址、营业执照编号、经营许可证号等,这些信息将以文字、图片相结合的形式,在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对话
  
  第三方平台没有尽到审查责任最高可被罚款20万元
  
  对话人:北京市食药监局食品市场处处长李江
  
  媒体: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的网络食品的主要问题有哪些?
  
  李江:网络食品问题最集中的就是网络订餐问题。由于第三方平台没有尽到审查的责任,对入驻商家的资质审查不够严格,不具备营业资质和食品经营资质的餐饮单位和个人进入网络食品交易平台,还有些餐饮入驻商家标称的许可证和地址为虚假,根本无从查找,网上宣传的菜品和加工制作环境也与实际不符,引发了一系列的食品安全隐患问题。
  
  有些餐饮业经营者在线下根本没有实体店,就是租了一个房子,自己在家里做,有的甚至就是“黑作坊”。还有一些网络食品交易平台,为了拓展业务,让社会自然人以家庭厨房的形式制作餐食,进行配送。无论哪种形式,餐饮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加工制作人员,他们的身体健康状况无从知晓。此外,加工菜品的原材料也缺乏完善的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对于消费者而言,如果遇到食品安全问题,难以对食品及原料等的来源进行追溯和调查。
  
  媒体:针对这些情况,该办法草案做了哪些规定?
  
  李江:对网络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责任作了明确规定,第三方平台必须对申请进入平台的食品经营者资质进行审查登记,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和台账,审查记录食品经营者的供货商、物流服务提供者、信用信息、消费者投诉处理情况等。第三方平台还应当要求食品经营者在显著位置公示名称、住所、联系方式、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等信息,以文字加图片的形式进行公示。
  
  媒体:如果没有尽到审查义务,对第三方平台有哪些处罚措施?
  
  李江: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第三方平台没有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等义务,由食药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20万元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可由发证部门吊销第三方平台的许可证。
  

全球化工设备网(http://www.chemsb.com )友情提醒,转载请务必注明来源:全球化工设备网!违者必究.
免责声明:1、本文系本网编辑转载或者作者自行发布,本网发布文章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给访问者,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同时本网亦不对文章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作出适当处理!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86-571-88970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