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媒体从德州市环保局获悉,为加强对德州市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社会环境检测行为,引导社会环境检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德州市出台了《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要求,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在提供环境检测服务活动中,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独立开展环境检测服务活动,保证检测活动的客观性、公正性,对出具的环境检测报告负责。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独立承担工作,原则上不得转包检测业务。确因工作量大、关键人员、设备设施、技术能力等原因需要分包的,在征得委托方书面同意后可以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环境检测机构。
在环境检测过程中,社会环境检测机构一旦存在环境检测数据弄虚作假、出现重大环境检测质量事故、超业务范围开展环境检测等行为,德州市环保局将上报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请将其从《山东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目录》中予以删除。同时,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列入黑名单,不得在全市范围内承接委托检测任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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