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废物管理目录是我国进口废物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通过梳理该目录的发展过程,介绍了其制定原则、适用范围以及依据环境污染风险为基础的差别化管理制度。同时指出进口废物管理目录存在着先天性设计不足、不细致,目录动态调整过程缺乏严格调整程序和方法等问题,建议相关管理部门尽快明确进口废物管理目录调整程序及原则,并探索新的进口废物管理目录模式。】
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禁止进口列入禁止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对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限制进口和非限制进口分类管理,从而使进口固体废物管理目录成为我国进口废物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
进口废物管理目录制度是根据国际废物转移分类控制和我国的实际情况而建立的,对于促进我国再生资源循环利用,防止境外废物进境处置、污染我国环境,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具有重要的作用。
我国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经过了多次调整,从最初的1个目录10类34种废物发展到现行的3个目录24类167种废物,逐步形成了我国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的动态调整机制。
一、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的发展过程
1990~1994年是我国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的起步阶段。在此期间,我国签署了《巴塞尔公约》,发布了《关于严格控制境外有害废物转移到中国的通知》、《关于严格控制从欧共体进口废物的暂行规定》。
这2个文件的出台是基于我国加强《巴塞尔公约》履约能力和有效控制国际废物转移入境造成的环境污染而采取的措施,是我国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的雏形,其特点是参照欧共体的废物名录并有选择性地允许进口,也包括不需要审批正常贸易进口的类别。
1996~2005年,是我国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的建立阶段。1996 年4月1日起实施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明确规定: 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同年发布的《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 环控〔1996〕204 号) ,首次提出了《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包括动物废料,冶炼渣,木、木制品废料,回收( 废碎) 纸或纸板,纺织品废物,贱金属及其制品的废碎料( 废钢铁) ,各种废旧五金、电机、电器产品( 废电线电缆、废五金电器、废电机、废机械设备) ,废运输设备( 废船舶及其他浮动设备),特殊需进口的废物等9 大类废物。
10月国家环境保护局等部门又联合发布《关于增补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通知》,在原《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中增补第10类“塑料的废碎料及下脚料”,在原第5 类“纺织品废物”中增加纤维废料内容。
2001~2005年间,相关主管部门又陆续发布了5批《禁止进口货物目录》、3批《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1批《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
2005年,调整了允许进口的2 个目录中废物的商品编码。至此,进口废物管理目录不但借鉴了《巴塞尔公约》废物越境转移管理名录、欧共体废物目录的一些做法,而且是以海关协调制度商品编码名录为基础,形成了此后我国各版本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的基本框架结构和主体内容。
2008年至今,是我国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的完善和发展阶段。2008年出台了《关于发布〈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和〈非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的公告》(2008年第11号公告),该公告将此前不同文件中的进口废物管理目录进行了整合和修订,对于允许进口的固体废物从种类、证书名称、海关编码、监管条件等方面进行补充完善。
2009年又对3个目录进行了修订和增补。该次调整,根据我国电子废物管理有关法规并参考欧盟有关管理要求,对禁止进口的废机电产品进行细化,包括了几乎所有属于电子产品的废物及其拆散件,同时在目录最后列明“其他未列名固体废物”,产生较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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