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25平方千米至少布设一个空气站、位置一旦确定不得擅自改动、空气站实行第三方专业化运营……4月20日,青岛市环保局印发《青岛市市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管理办法》,为本市市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的规范设置和正常运行,客观、准确反映区域空气质量提供制度保障。据了解,这也是青岛市首次出台相关规定,目前全市共有空气站24个。
市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简称“空气站”),是指由市环境保护部门统一负责管理的专用监测设施。
根据办法要求,空气站点位应当布设于城市建成区内,每25平方千米至少布设一个点位。点位应当分布均匀,能够代表建成区整体空气质量。空气站周围50米范围内应当无明显固定污染源,与交通道路最小间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空气站水平面应当保证270°以上空间无障碍物遮挡,距离地面高度应当在3~20米范围内。
据了解,目前青岛市共有空气站24个,其中国、省控点位15个,市控点位9个。这9个市控点位分别是即墨2个,胶州2个,平度2个,莱西2个,黄岛区(原胶南)1个。《办法》要求,由于城市建成区面积扩大或行政区划变动,导致现有空气站点位不能全面反映建成区整体空气质量状况的;按照总建成区面积计算,现有点位平均覆盖面积大于25平方千米的,可以在原建成区或新、扩建成区增加点位。空气站周围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或者运行条件无法得到保障的,可变更点位。变更点位应当遵循就近原则,移动直线距离不应超过1000米。需要注意的是,空气站点位一经确定,将不得擅自调整。
空气站的统一监督管理由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区(市)环境保护部门受市环境保护部门或当地政府委托,负责辖区空气站的选址、调整和建设等工作。空气站统一实行第三方专业化运营。
按照要求,空气站监测设备及配套设施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出现下面四种情况要及时更新设备:出现性能指标不能满足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出现故障无法修复、使用超过6年,经性能测试不合格、影响监测数据准确性、使用超过8年。设备更新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更新期内应当租用备机。更新的监测设备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空气站正常运行,一经发现,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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