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PPP项目物有所值定量评价折现率选择的相关规定
2015年12月18日,财政部下发《关于印发《PPP物有所值评价指引(试行)》的通知 》(财金[2015]167号)第三十二条要求,”用于测算PSC值的折现率应与用于测算PPP值的折现率相同,参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财金〔2015〕21号)第十七条及有关规定测算。”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财金〔2015〕21号)第十七条 ,年度折现率应考虑财政补贴支出发生年份,并参照同期地方政府债券收益率合理确定。
因此,PPP项目物有所值定量评价中确定折现率的基准就是同期地方政府债券收益率。
二、当前折现率选择的误区
(一)将 PPP项目物有所值定量评价与一般的项目投资评价混淆,项目折现率的选择脱离前述文件的规定,另选其他依据。
PPP项目物有所值定量评价的实质是政府进行项目投资两种融资手段的定量比选,因此,折现率的选择上应体现政府的资金成本而不是投资回报、行业特征等,因此,选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作为依据确定折现率是不恰当的。
当然,不排除选择高的折现率的依据其目的是为了定量评价可以顺利通过。
(二)认为不管折现率高与低,只要测算PSC值的折现率与测算PPP值的折现率相同就行。
这种观点就更错了,折现率的高低对测算PPP值影响更大是显而易见的,折现率越高,物有所值定量分析通过的可能性就更高。
三、定量评价的困局
(一)正如财金[2015]167号中所言,由于实践中缺乏充足的数据积累,难以形成成熟的计量模型,物有所值定量评价处于探索阶段。
(二)走过场,应付差事,目的是项目通过。
(三)项目全生命周期内,项目设计、投融资、建造、运营和维护等环节实现长期、充分整合带来的外部效应难以实现较为精确度量。
(四)当前政府资金短缺与经济发展需求的矛盾需要政府在未来超额的支出。
四、定量评价的出路
定量评价仅可以作为政府是否投资决策参考,通不过的定量评价可以在成本估测方面作为重要依据,定量评价的科学性远比能否通过更为重要。
定量评价隐含的前提条件是,政府有充裕的资金完成项目,仅出于项目投资经济性的考虑而采取定量分析评价以决定项目投资方式的选择。
现实的状况是,财政资金短缺、经济下行压力大、政府投入的压力大,在这种情况下,追求在准确的定量评价基础上抉择投资方式的选择没有现实基础。因此,多少人都已经对现有PPP项目的经济性产生疑问,对定量评价的合理性产生疑问,是情理之中的。
当然,否认定量评价中折现率选择的科学性,并不能否定定量评价在PPP评价中的作用。但将定量评价能否通过,作为PPP模式可行与否的一项依据确实有点过了。通不过的定量评价依然可以作为决策参考,政府决策者可以以此作为项目采用PPP模式的代价与项目未来的外部性收益来评估项目可行性。
“要想富,先修路”,一条太旧路,其价值怎么能单独以公路收费来定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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