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交易是为促进全球温室气体减排,减少全球二氧化碳(CO2)排放所采用的市场机制。据了解,碳期权、远期合约等衍生品在未来一年均有可能出,本文将详细解析碳市场发展现状及未来趋势。
A 全球碳交易市场的发展
碳交易是为促进全球温室气体减排,减少全球二氧化碳(CO2)排放所采用的市场机制。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IPCC)通过艰难谈判,于1992年5月9日通过《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7年12月于日本京都通过了公约的第一个附加协议,即《京都议定书》。《京都议定书》把市场机制作为解决二氧化碳为代表的温室气体减排问题的新路径,即把二氧化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从而形成了二氧化碳排放权的交易,简称碳交易。所谓碳金融,是指由《京都议定书》而兴起的低碳经济投融资活动,或称碳融资和碳物质的买卖,即服务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等技术和项目的直接投融资、碳权交易和银行贷款等金融活动。
碳交易的基本原理是,合同的一方通过支付另一方获得温室气体减排额,买方可以将购得的减排额用于减缓温室效应从而实现其减排的目标。在六种被要求排减的温室气体中,二氧化碳为最大宗,所以这种交易以每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为计算单位,所以通称为碳交易,其交易市场称为碳市场(Carbon Market)。
在碳市场的构成要素中,规则是最初、也是最重要的核心要素。有的规则具有强制性,如《京都议定书》便是碳市场的最重要强制性规则之一,其规定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附件一国家(发达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的量化减排指标,即在2008—2012年间其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的水平上平均削减5.2%。其他规则从《京都议定书》中衍生,如规定欧盟的集体减排目标为到2012年,比1990年排放水平降低8%,欧盟从中再分配给各成员国,并于2005年设立了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确立交易规则。当然有的规则是自愿性的,没有国际、国家政策或法律强制约束,由区域、企业或个人自愿发起,以履行环保责任。
2005年《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后,全球碳交易市场出现了爆炸式的增长。2007年碳交易量从2006年的16亿吨跃升到27亿吨,上升68.75%。成交额的增长更为迅速。2007年全球碳交易市场价值达400亿欧元,比2006年的220亿欧元上升了81.8%,2008年上半年全球碳交易市场总值甚至与2007年全年持平。全球银行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全球碳交易市场达到1500亿美元,超越石油交易成为全球第一大市场。英国新能源财务公司发布的预测报告显示,全球碳交易市场2020年将达到3.5万亿美元。
B 碳交易机制
碳交易机制就是规范国际碳交易市场的一种制度。碳资产,原本并非商品,也没有显著的开发价值。然而,1997年《京都议定书》的签订改变了这一切。
按照《京都议定书》规定,到2010年,所有发达国家排放的包括二氧化碳、甲烷等在内的六种温室气体的数量,要比1990年减少5.2%。但由于发达国家的能源利用效率高,能源结构优化,新的能源技术被大量采用,因此进一步减排的成本高,难度较大。而发展中国家能源效率低,减排空间大,成本也低。这导致了同一减排量在不同国家之间存在着不同的成本,形成了价格差。发达国家有需求,发展中国家有供应能力,碳交易市场由此产生。
清洁发展机制(CDM)、排放交易(ET)和联合履约(JI)是《京都议定书》规定的三种碳交易机制。除此之外,全球的碳交易市场还有另外一个强制性的减排市场,也就是欧盟排放交易体系,这是帮助欧盟各国实现《京都议定书》所承诺减排目标的关键措施,并将在中长期持续发挥作用。
在这两个强制性的减排市场之外,还有一个自愿减排市场。与强制减排不同的是,自愿减排更多是出于一种责任。这主要是一些比较大的公司、机构,出于自己企业形象和社会责任宣传的考虑,购买一些自愿减排指标(VER)来抵消日常经营和活动中的碳排放。这个市场的参与方,主要是一些美国的大公司,也有一些个人会购买一些自愿减排指标。
清洁发展机制、排放交易和联合履约这三种碳交易机制都允许《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国与国之间,进行减排单位的转让或获得,但具体的规则与作用有所不同。
《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规范的“清洁发展机制”针对附件一国家(发展中国家)与非附件一国家之间在清洁发展机制登记处的减排单位转让,旨为使非附件一国家在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进行减排,并从中获益;同时协助附件一国家通过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获得“排放减量权证”(Certified Emmissions Reduction,CERs,专用于清洁发展机制),以降低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承诺的成本。
《京都议定书》第六条规范的“联合履行”,系附件一国家之间在监督委员会监督下,进行减排单位核证与转让或获得,所使用的减排单位为排放减量单位(Emission Reduction Unit,ERU)。
《京都议定书》第十七条规范的“排放交易”,则是在附件一国家的国家登记处之间,进行包括排放减量单位、排放减量权证、分配数量单位、清除单位等减排单位核证的转让或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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