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仪表网 仪表产业】7月27日下午,从广东中山市环保局获悉,中山制定并印发了《中山市环境保护局地下水监测井管理制度》(下简称《管理制度》),宣告地下水监测工作进入严控时代。根据该制度,地下水监测井不得擅自改变,向地下水监测井排废水或构成犯罪。
地下水监测井不得擅自改变 据了解,地下水监测井是指经中山市环境保护局审定批准的专门用于地下水环境监测的特定地下水源井,水源井经卫星定位确定经纬度后,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或撤销。
根据分工要求,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实施。市环境监测站负责监测工作,监测内容包括地下水的水质、水温、水量、水位动态变化情况。各镇区环保分局负责辖区范围内地下水监测井的日常检查工作,每半年至少巡查一次。企业负责厂区内监测井设施的日常管理,保护监测井设施。
在《管理制度》中,市环境保护局对地下水监测井建设明确了四条要求:一是每眼地下水监测井应安装警示牌和地下水监测井铭牌各一块,由市环境保护局统一安装;二是按统一规格砌筑井台,水泥台四角须磨圆,并各设置一根警示柱;无条件设置水泥平台的地区可考虑使用与地面水平的井盖式保护装置;三是井口保护筒应使用铁管,保护筒露出地面30厘米,下部应埋入水泥平台中10厘米起到固定作用;四是水泵等取水设施未拆除的,井内按统一规格安装PVC套管,便于监测。
向地下水监测井排废水或构成犯罪 今年3月份,《中山市水环境保护条例》出台,该条例也是中山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
据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地下水监测井管理工作是市环保局践行《中山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的一项新举措,以便为全市掌握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保障地下水水质安全提供良好的保障。
据悉,为保证监测井安全,以及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市环境保护局明确规定:严禁利用地下水监测井倾倒废水、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对违反本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环境保护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生产经营者对本单位内地下水监测井未尽管理职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标题:中山启动地下水动态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