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全球化工设备网 > 资讯 > 政策法规 > 正文

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检查评估的通知

作者: 2016年08月25日 来源: 浏览量:
字号:T | T
国家发改委网站最新发布关于开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检查评估的通知,全文如下:      北京市、河北省、江苏省、浙江省、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贵州省、大连市、宁波市发展改革委:      推行环境污染
  国家发改委网站最新发布关于开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检查评估的通知,全文如下:
  
  北京市、河北省、江苏省、浙江省、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贵州省、大连市、宁波市发展改革委:
  
  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为积极推动任务落实,根据《关于开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15]1459号,以下简称《通知》),我委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在北京市、河北省等10省(市) 17个单位开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工作。按照工作安排,决定对试点单位开展检查评估,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评估目的
  
  通过检查评估,总结试点的成功经验、管理制度和有效模式,发现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进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二、评估范围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同意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工作的复函》(发改环资[2015]2075号)中批复开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的地区(单位)。
  
  三、评估内容
  
  以《通知》为依据,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批复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为基础,结合各地自查报告,对试点任务完成情况、重大项目建设情况、体制机制创新完善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
  
  四、评估方式
  
  评估分为地方自查、现场检查和专家评估。
  
  (一)各地对照批复的《试点方案》,开展自查,形成自查报告。
  
  (二)根据各地自查报告,拟选择3-4个典型试点地区(单位)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检查通知另发)。
  
  (三)现场检查结束后,组织召开专家评估会,对所有试点单位进行评估。
  
  五、工作组织及有关要求
  
  (一)本次检查评估工作委托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资源与环境业务部具体实施。
  
  (二)各地要高度重视检查评估工作,积极开展自查工作,客观总结成绩,认真分析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并将自查报告于9月5日前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一式五份和电子版)。
  
  (三)评估结束后,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将向各试点地区反馈评估情况,对于不认真开展试点的地区,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取消其试点资格。
  
  联系人: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 崔洪运
  
  010-68505601 13683267690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 宿宇
  
  010-68733227 18810747955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
  
  2016年8月22日
    
全球化工设备网(http://www.chemsb.com )友情提醒,转载请务必注明来源:全球化工设备网!违者必究.

标签:

分享到:
免责声明:1、本文系本网编辑转载或者作者自行发布,本网发布文章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给访问者,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同时本网亦不对文章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作出适当处理!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86-571-88970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