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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绍兴市精细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附工艺)

作者: 2016年08月25日 来源: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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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从浙江绍兴市环保局获悉,关于印发《绍兴市精细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的通知已经下发。规范对于绍兴市精细化工行业VOCs整治的目标、要求等做了详细的规定。通过此次整治,基本解决绍兴市精细化工

日前,从浙江绍兴市环保局获悉,关于印发《绍兴市精细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的通知已经下发。规范对于绍兴市精细化工行业VOCs整治的目标、要求等做了详细的规定。通过此次整治,基本解决绍兴市精细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控制技术与装备落后、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低下、环境管理和监测能力建设滞后、部分区域VOCs污染严重等突出问题。详情如下:

关于印发《绍兴市精细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的通知

绍市环发〔2016〕32号

各区、县(市)环保局,各开发区环保分局:

现将《绍兴市精细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绍兴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5月19日

绍兴市精细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

绍兴市环境保护局

二O一六年五月

目录

1整治目标..1

2整治要求..1

2.1加强源头控制..1

2.2加强过程控制..2

2.3完善废气收集..3

2.4提升治理水平..4

2.5强化环保监督管理..6

3信息公开要求..7

3.1信息公开流程..7

3.2备案备查内容..7

3.3监测要求..8

4相关责任和职责..8

前言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加快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改善浙江省环境空气质量,进一步规范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参考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及《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的要求,特制定《绍兴市精细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验收规范》,以指导绍兴市精细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及环境管理。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

本规范将根据环境管理要求及技术发展情况适时修订,当本规范与国家、省新颁布的相关要求有冲突时,以新颁布的要求为准。

本规范由绍兴市环境保护局组织起草,由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提供技术支撑。企业的具体整治工作由企业所在地县级环境管理部门负责指导。

本规范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本规范由绍兴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整治目标

通过此次整治,基本解决绍兴市精细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控制技术与装备落后、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低下、环境管理和监测能力建设滞后、部分区域VOCs污染严重等突出问题。

根据《浙江省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污染整治方案》及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分年度整治目标;通过实施VOCs污染整治行动,企业清洁生产水平和VOCs污染防治水平明显提升,VOCs排放量大幅削减,区域环境质量得以改善。

——至2015年底,基本完成精细化工VOCs污染治理。

——至2016年底,所有连续密闭化生产的化工企业完成LDAR技术改造。

——至2017年底,实现LDAR长效管理,建成VOCs排放综合管控平台,行业清洁生产水平和VOCs污染防治水平明显提升,VOCs污染排放水平有效降低,建立健全VOCs污染监管体系。

——至2018年底,全面完成精细化工行业整治验收,形成完善的精细化工行业最佳可行技术指南。

2整治要求

2.1加强源头控制

(1)禁止生产有害物质含量、VOCs含量超过200g/L的室内装修装饰用涂料和超过700g/L的溶剂型木器家具涂料。淘汰300吨/年以下的传统油墨生产装置,取缔含苯类溶剂型油墨生产。

(2)鼓励使用和生产低VOCs含量、低毒的化学品,鼓励使用非卤化和非芳香烃溶剂来替代有毒溶剂。

(3)开展清洁生产审核,通过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降低生产中的物耗、能耗,最大限度地对资源进行回收利用,减少“三废”的产生量,从而降低有机废气的排放。

2.2加强过程控制

(1)规范液体有机化学品储存。大宗液体有机化学品应全部采用高效密封的储罐储存,并安装呼吸阀等减少废气排放的设施,进出料应设置平衡管或收集呼吸排放的废气,经处理后达标排放。生产车间内原则上不应存放液体桶装物料,宜采用中间储罐中转存放,并采用管道输送。属于危化品应符合危化品相关规定。

(2)采用先进的物料转移方式或设备。设备间物料转移优先利用高度差以重力流方式通过管道输送,或采用密闭机械泵输送液态和气态有机物料,并配气相平衡管。优先选用设有冷凝装置的水环泵、液环泵或无油立式机械真空泵等密闭性较好的真空设备,产生的废气应收集处理。

(3)采用密闭生产工艺,提高自动化水平。优化生产工艺设计,密闭一切不必要的开口,减少人工操作。涉及易挥发VOCs物料的固液分离、干燥采用密闭性好的设备,不得采用敞口设备。

(4)优化进出料方式。反应釜宜采用底部给料或浸入管给料,进、出料均应设密闭装置,不得采用敞开式人工投料。如有废气排放应设置密闭区域,不能实现密闭的也应采用高效引风装置收集废气进行处理。使用剧毒物品的区域,设备布置应相对独立。

(5)完善开停工、检修制度。废气处理设施应先于进料前开启,设备完全停工后关闭。开工过程和停工过程中产生的VOCs废气,均应通过有效的处理方式处理后达标排放。

(6)连续密闭化生产企业应制定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制度。针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连接头或导淋等易泄漏组件,定期检测并及时修复,防止或减少跑冒滴漏。满足《浙江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要求》(浙环办函〔2015〕113号)中的要求,实现长效管理。

2.3完善废气收集

(1)所有产生VOCs废气的设备或场所均应配置高效的废气收集系统,收集效率不低于90%,减少VOCs排放。可能的废气产生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储罐、反应釜、真空泵、离心机(房)、压滤机(房)、干燥机、取样点、母液槽、废水处理单元、危废贮存场所等。

(2)部分VOCs废气产生点应尽可能采用管道直连的收集方式,如反应釜呼吸口、真空泵排气口、干燥机排气口等。其中,反应釜和储罐的呼吸口也可采用微负压方式收集废气。

(3)部分VOCs废气产生面积较大,需通过密闭该设备或功能区的方式收集废气,如反应釜下料口、离心机(房)、压滤机(房)、取样点、母液槽、废水处理单元等。

(4)含有VOCs有机化学品或异味明显的固废(危废)贮存场所需封闭设计,废气经收集处理后排放。

(5)VOCs污染气体的收集和输送应满足《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2000-2010)要求,管路应有明显的区分及走向标识。

2.4提升治理水平

(1)废气治理工艺及改造方案需委托有资质单位设计,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施工。应根据废气的产生量、污染物的组分和性质、温度、压力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选择适宜的工艺路线,并宜采用预处理和末端处理相结合的方式,VOCs总净化效率不低于90%。

(2)对于5000ppm以上的高浓度有机废气,应优先采用冷凝(深冷)、变压吸附等回收技术对废气中的有机化合物回收利用,然后辅助以其他治理技术实现达标排放。总净化效率达到95%以上。

(3)对于500~5000ppm的中等浓度有机废气,宜采用吸附技术回收有机溶剂,或采用催化燃烧、直接焚烧或热力焚烧技术净化后达标排放,总净化效率达到90%以上。

(4)对于500ppm以下的低浓度有机废气,有回收价值时宜采用吸附技术回收处理,无回收价值时优先采用吸附浓缩-燃烧技术处理,也可采用吸收、低温等离子体、光催化、生物处理或多种技术联用等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废气的总净化效率原则上不低于75%,环境敏感的区域应提高净化效率要求。

(5)非水溶性组分的废气不得仅采用吸收方式处理,原则上禁止将高浓度废气直接与大风量、低浓度废气混合后,采用吸收、低温等离子体、光催化或生物处理等中低效技术处理。

(6)采用催化燃烧和高温焚烧处理时,废气中不得含有大量的含氯物质,确保二噁英排放浓度达到相关排放标准。应对入口废气进行预处理,确保VOCs入口浓度不得超过相应爆炸下限的25%,颗粒物浓度应低于50mg/m3。并应做好前处理去除腐蚀性气体,管路和处理系统的材质满足相应的防腐要求。

(7)采用吸附技术回收有机溶剂时,需采取措施确保进入吸附床的废气温度控制在40℃以下,废气中颗粒物浓度低于5mg/m3,VOCs入口浓度不得超过相应爆炸下限的50%,并在管道系统的适当位置安装阻火装置。

(8)提高废气处理的自动化程度。吸收处理设施应采用液位控制器、pH自控仪或ORP自控仪等措施,加药方式应采用自动加药。燃烧、吸附、等离子、光催化等装置应安装主要运行参数的在线仪表,建立中控系统。

(9)VOCs整治企业应逐步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对废气处理装置运行的过程参数进行监控,其中重点企业还应在VOCs排放口和厂界逐步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的监控平台联网。

(10)排气筒高度应按规范要求设置,污染防治设施的进、出口要设置永久性的采样口和采样设施。严格控制企业排气筒数量,同类废气排气筒宜合并。

(11)废气处理过程中产生的二次污染物如废气、废水、固废应得到有效处理和处置。如产生的二次污染物属于危险废物,应按照相关管理要求妥善处置。

2.5强化环保监督管理

(1)完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包括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废气处理设施定期保养制度、废气监测制度、溶剂使用回收制度。

(2)落实监测监控制度,企业每年至少开展1次VOCs废气处理设施进、出口监测和厂界无组织监控浓度监测,其中重点企业处理设施监测不少于2次,厂界无组织监控浓度监测不少于1次。监测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监测指标须包含原辅料所含主要特征污染物和非甲烷总烃等指标,并根据废气处理设施进、出口监测参数核算VOCs净化效率。

(3)健全各类台账并严格管理,包括废气监测台账、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台账、含有机溶剂原辅料的消耗台账(包括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VOCs含量)、废气处理耗材(吸附剂、催化剂等)的用量和更换及转移处置台账。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4)建立非正常工况申报管理制度,包括出现项目停产、废气处理设施停运、突发环保事故等情况时,企业应及时向当地环保部门进行报告并备案。

3信息公开要求

3.1信息公开流程

县(市、区)环保局定期统一公开纳入整治的企业名单及整治进展,接收社会监督。

企业根据自身情况,逐条对照本整治规范的要求,进行自查,认为完成整治工作,并符合本规范要求后,开展监测。监测合格后进行整治绩效评估,评估合格后填报信息公开表进行网上公示,并向当地环保部门进行备案,准备好相关备查资料。以上工作完成后,视同完成整治。其中,重点企业需委托第三方进行整治绩效评估。

企业信息公开内容包括如下:

a)信息公开表;

b)整治绩效评估结论;

c)企业整治达标承诺书。

3.2备案备查内容

(1)备案材料

a)信息公开表

b)整治绩效评估报告;

c)企业整治达标承诺书;

d)监测报告。

(2)备查资料

企业除提供公开资料外,须准备如下资料随时接受各方监督检查:

a)整治方案及相关设计资料(含治理工艺流程图,主要治理设备照片);

b)资质及认证资料(工程设计、污染治理、施工、安装资质);

c)环境管理资料(废气处理设施相关运行管理制度及记录保存情况)。

3.3监测要求

整治完成,企业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开展监测,监测报告为备案资料。在满足相关监测技术规范要求的前提下,有关监测要求如下:

a)处理设施进、出口VOCs污染物(原辅料所含主要特征污染物,必要时同步监测非甲烷总烃)浓度、排放速率等,并核算处理设施VOCs净化效率;

b)厂界无组织VOCs污染物(原辅料所含主要特征污染物,必要时同步监测非甲烷总烃)浓度等;

c)建议监测指标增加总VOCs。

4相关责任和职责

企业是环境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整治,依法确保治理设施正常运行,VOCs废气稳定达标排放。按照新环保法要求进行信息公开。各地环保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发现整治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向社会进行公开通报,并列入环境信用黑名单,涉及废气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查处。

企业整治要求

适用处理工艺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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