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省出台《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环境监测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全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在有关监测活动中,若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据介绍,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的、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向社会提供环境监测技术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活动的监督管理。严格查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
办法规定,贵州省提供环境监测技术服务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在有关监测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贵州省将建立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全面记录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从业个人的信用信息。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在环境监测服务活动中,若有未取得认证提供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超范围、超有效期开展监测,监测活动中弄虚作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等行为,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其纳入环境保护失信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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