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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作者: 2017年04月17日 来源: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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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极星环保网获悉,关于征求江苏省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已经印发。全文如下:   关于征求江苏省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

  日前,北极星环保网获悉,关于征求江苏省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已经印发。全文如下:

  关于征求江苏省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印送你们,请研究提出意见。于5月12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省环保厅科技标准处或标准编制单位。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4月7日

  (联系人:江苏省环保厅科技标准处荆琳,通讯地址:南京市江东北路176号,邮编:210036,联系电话:025-86266085,电子邮箱:kjc@jshb.gov.cn;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沈燕,通讯地址:南京市凤凰西街241号,邮政编码:210036,联系电话:025-84216368,电子邮箱:1109716735@qq.com)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standardofairpollutantsforindustrialfurnaceandkiln

  (征求意见稿)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促进工业炉窑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排气筒高度、监测及监督实施要求。

  本标准未涉及的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项目,按国家或江苏省相关标准要求执行。

  本标准实施后,国家或江苏省新发布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的,其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应按新发布的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国家新发布的工业炉窑排放标准及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中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相应的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江苏省人民政府2017年月日批准。本标准自2017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解释。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排气筒高度、监测及监督实施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现有工业炉窑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工业炉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及其建成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国家或江苏省已发布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的,其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应按相应的排放控制要求执行,不适用于本标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9078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15432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40固定污染源排气中苯并(a)芘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HJ/T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45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沥青烟的测定重量法

  HJ/T5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T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67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398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538固定污染源废气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543固定污染源废气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629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646环境空气和废气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

  HJ647环境空气和废气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HJ657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684固定污染源废气铍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

  HJ685固定污染源废气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692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693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777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金属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工业炉窑industrialfurnaceandkiln

  在工业生产中,用燃料燃烧或电能等转换产生的热量,将物料或工件进行冶炼、焙烧、烧结、熔化、加热等工序的热工设备。

  3.2现有工业炉窑existingindustrialfurnaceandkiln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工业炉窑。

  3.3新建工业炉窑newindustrialfurnaceandkiln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炉窑。

  3.4标准状态standardstate

  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气体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为基准。

  3.5排放限值concentrationlimit

  标准状态下,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6颗粒物particulates

  燃料和其他物质在燃烧、合成、分解以及各种物料在机械处理等所产生的悬浮于排放气体中的固体和液体颗粒状物质。

  3.7高污染燃料high-pollutingfuels

  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生物质成型燃料。

  3.8无组织排放fugitiveemission

  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

  3.9无组织排放监控点fugitiveemissionmonitoringsite

  为判别无组织排放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

  3.10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concentrationlimitatfugitiveemissionmonitoringpoint

  标准状态下,监控点的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11排气筒高度stack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3.12氧含量O2content

  燃料燃烧后,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4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环境空气功能区一类区要求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在GB3095环境空气功能区一类区内,除市政、建筑施工临时用沥青加热炉外,禁止新建工业炉窑;已建工业炉窑应逐步关停或迁出。

  4.2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2.1现有工业炉窑2019年8月1日前执行GB9078-1996中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自2019年8月1日起执行表1、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2.2新建工业炉窑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1、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2.3表2中特征大气污染物选择控制项目根据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国家及地方环保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4.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所有工业炉窑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总悬浮颗粒物浓度执行表3规定的限值。

  4.4排气筒高度要求

  4.4.1工业炉窑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15m,具体高度按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确定。

  4.4.2当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除应执行4.4.1规定外,排气筒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4.4.3如果排气筒高度达不到4.4.1、4.4.2的任何一项规定时,其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应按标准排放限值的50%执行。

  5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5.1采样平台

  5.1.1为保障监测人员安全及方便操作,工业炉窑排气筒应按GB/T16157、HJ/T397的要求设置采样孔和采样平台。

  5.1.2当采样平台的坠落高度超过2m时,应有通往采样平台的安全楼梯。

  5.1.3当采样点位于烟囱上且高度超过40m时,建议安装自动升降梯。

  5.2测试工况和频次

  5.2.1工业炉窑烟气测试应在最大的热负荷下进行,当工业炉窑达不到或超过设计能力时,也应在最大生产能力的热负荷下测定,即在燃料耗量较大的稳定加温阶段进行。

  5.2.2对于日常监督性监测,采样期间的工况应与当时正常运行工况相同,排污单位人员和实施监测人员都不应任意改变当时的运行工况。

  5.2.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的工况要求,按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执行。

  5.2.4对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等要求,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5.3有组织排放监测

  5.3.1工业炉窑排气筒中污染物的监测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按GB/T16157、HJ/T397的规定执行。

  5.3.2本标准规定以小时均值作为考核污染物是否达标的基本单位。对于连续性排放是指以任何连续1小时的采样获取的平均值,或在任何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计平均值。

  5.3.3对于间歇性排放且排放时间小于1小时,应在排放时段内实行连续采样,或在排放时段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2~4个样品计平均值;对于间歇性排放且排放时间大于1小时,则应在排放时段内按5.3.2的要求采样。

  5.3.4监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按HJ/T373、HJ/T397的规定执行。

  5.3.5企业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设备的安装、运行及管理,按国家和江苏省相关规定执行。

  5.4无组织排放监测

  5.4.1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监测,采用任何连续1小时的采样计平均值。

  5.4.2工业炉窑无组织排放监控点设置在工业炉窑所在生产车间门、窗等排放口处。如无法设置监控点,监控点应设在生产车间外2~50m范围内。

  5.4.3工业炉窑露天设置或有顶无围墙,监控点应设在距颗粒物排放源5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

  5.4.4为了确定浓度最高点,监控点最多可设4个,以所测结果的浓度最大值进行评价。

  5.5监测方法

  监测方法见表4。国家新发布的监测方法适用于本标准。

  5.6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折算方法

  实测的工业炉窑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公式(1)换算为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判断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各类工业炉窑的基准氧含量按表5的规定执行。

  6实施与监督

  6.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在任何情况下,工业炉窑使用单位均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工业炉窑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获得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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