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多周知,重大科研突破离不开科研仪器的先行。由社会资金建设的科研基础设施和购置的科研仪器应鼓励全方位、多领域向社会开放共享,最终真正实现全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及高效使用。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各地方省委、省政府关于“改进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采购管理,优化进口仪器设备采购服务”等文件要求,云南省、四川省、广东省、湖南省各财政厅积极开展相关工作,促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采购政策落地实施。
云南5措施助研仪器政采政策落地
一是报云南省政府在《云南省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文件中增加了对完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采购管理提出总要求的内容;二是拟制《云南省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解读文件》,对完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采购管理进行解读,并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上予以公布,进行广泛宣传;
三是印发《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完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从“省属高校、科研院所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简化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流程,可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加强对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内部控制管理”6个方面制定了具体的操作办法;四是组织集中培训。二次分别对云南省属12所高校20人以及云南省属43所高校146人进行了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采购政策、采购业务的专门集中培训;五是积极制定督查工作计划,适时将开展对相关单位执行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采购政策的情况进行督查。
成都市简化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采购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关于《四川省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十六条政策》(川委办〔2016〕47号)精神,充分发挥科研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近日,成都市财政局出台相关办法,完善该市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创新创业。
一是简化申请程序。明确该市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各类科研仪器设备,可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其中,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的,实行备案制管理,不再需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市财政局也无需再出具批准采购进口产品的文件;二是优化审批流程。优化了科研仪器设备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审批流程,规定该市高校、科研院所提交采购方式变更申请时,可注明“科研仪器设备”,市财政局将给予优先审批;三是强化内控管理。要求该市高校、科研院所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内部管理规定,加强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内控管理,依法依规编制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采购预算,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并主动公开政府采购相关信息,做到科研仪器采购的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
广东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放权”细则落地
为了进一步落实为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松绑”的政策,广东将加快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时可注明“科研仪器设备”,财政部门将予以优先审批。
通知指出,对纳入广东省高水平大学科研仪器设备动态项目库管理的设备采购,继续按照广东省高水平大学科研仪器设备动态项目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此外,通知强调了对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内部控制管理。通知要求,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管理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规定,加强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内控管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主动公开政府采购相关信息,做到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
湖南:财政资金购置科研仪器要共享 单台50万以上要查重评议
据悉,湖南省科技厅负责组织推动全省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工作,组织建设全省统一的科研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平台,通过共享平台向社会定期发布全省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目录,公布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制度及实施情况。
此外,该通知还特别说明,湖南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还将对年度新立项科技计划项目拟以财政资金全额或部分出资新购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研仪器开展查重评议。查重评议在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批准立项之后、编制经费预算之前进行。对申请省级财政资金用于配套国家科技项目的,如该项目已通过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评议,本省不再评议。
仪器采购环节成为仪器领域新的拉力,为实验室科研仪器、科研成果转化、国家“十三五”科技规划重大专项科研研究等发展注入了新鲜活力。此外,伴随着科研仪器设备的在全社会的新一轮创新应用,高校院所及科研单位的科研成果转化率有望大幅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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