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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

作者: 2017年08月11日 来源:互联网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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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文件精神,山东省不断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围绕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服务工作,以创新券的形式加快推进山东省大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文件精神,山东省不断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围绕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服务工作,以创新券的形式加快推进山东省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进一步提高科技资源利用效率与水平,激发了中小企业创新活力。
 

 
(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出台相关政策文件。山东省相继出台了《科技型小微企业共享科学仪器设备扶持办法(试行)》(鲁科字[2014]97号)、《山东省小微企业创新券管理使用办法》(鲁科字[2015]80号)等一系列创新券相关文件,通过创新券推动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工作开展。山东省创新券政策主要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使用共享仪器开展新产品研制等科技创新行为直接相关的检验、试验、分析等活动发生费用予以补助。“西部经济隆起带”地区企业可获得60%补助、其他地区企业获得40%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50万元。
 
  建设省级开放共享平台并与国家平台对接。自2005年起,山东省启动了“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 (以下简称“省仪器设备网”)建设,经过10余年积累,已实现财政资金购置、单台套价值在1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全部入网,非财政资金购置的大型科学设备也积极入网参与共享。
 
  实行创新券经费预拨机制。山东省创新财政资金补助方式,实现创新券补助经费预算预拨机制。根据各市及有关单位上年度创新券兑现情况,每年先向试点省属单位和各市财政部门预拨当年度创新券经费。预拨经费可保障中小企业在研发活动结束后,及时进行创新券结算,享受政府补贴。
 
  建立开放共享后补助机制。根据《山东省小微企业创新券管理使用办法》(鲁科字〔2015〕80号)规定,对提供服务量大、用户评价高、综合效益突出的供给方会员,山东省科技厅、山东省财政厅给予其服务总额的10%-30%的后补助。同一供给方每年最高补助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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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大型科研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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