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推动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的开放共享,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本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制定,目的在于推动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的开放共享,充分释放服务潜能,提高使用效率。
受益于政策驱动,近年来我国科研仪器共享工作循序推进,并取得显著成效。此次,三部委根据相关意见制定《办法》,其中,所指的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与仪器)主要包括政府预算资金投入建设和购置的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各类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对于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科学仪器设备,由管理单位自愿申报,主管部门择优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
另外,对于免税进口仪器设备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对外开放,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统一管理、符合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规定的免税进口的科学仪器设备,在符合监管的条件下准予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未经海关审核同意不得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仪器共享为创新型中小企业发展注入活力,同时也为仪器创新提供了驱动力。成功弥补了中小企业资金力量不足、仪器设备缺乏的窘况,对整个仪器行业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而随着各地共享工作循序开展,国家也及时制定相关规定,对共享工作进行管理。本次办法对于相关管理职责、奖惩制度也做出说明。关于科技部、财政部、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单位在推动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主要职责都作出明确指示。
关于考核和奖惩。《办法》指出,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考核要符合《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时,有关部门要结合考核结果和仪器设备资产存量情况,对拟新建设施和新购置仪器开展查重评议工作,避免资源重复建设。除此之外,对于使用效率低、开放效果差、考核结果较差的管理单位,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将给予警告、公开通报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当前,我国正积极鼓励制造业发展和科研创新推动,仪器行业可谓迎来了发展的最佳时期,而仪器共享的循序开展更是为中小企业增添了创新活力。此次,三部委根据相关意见制定《办法》,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对于仪器共享及奖惩作出说明,将更加有助于日后科研仪器共享工作开展,助力行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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