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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作者: 2017年11月07日 来源: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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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南通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印发,方案提出到202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

  日前,《南通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印发,方案提出到202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全市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全文如下:

  《南通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通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4日

  南通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土壤是构成生态系统的基本要素,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也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土壤环境保护事关人民群众“菜篮子”、“米袋子”和“水缸子”的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为切实加强我市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根据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和《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苏政发〔2016〕16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总体要求: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视察江苏时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立足南通市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实际,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建设“强富美高”新南通提供土壤安全保障。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全市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主要指标: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一、摸清土壤污染家底,建立健全监测网络

  (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组织开展土壤详查。在现有环保、农业、国土等部门的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资料的基础上,以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和农用地为重点,有针对性地进行采样、检测、分析和评价。2017年上半年,根据国家及省详查方案和技术规定,制定我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方案,启动详查工作。根据国家和省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国土局、农委、卫生计生委、经信委等参与,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实施重点行业企业详查。2017年上半年起,以我市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农药医药、电镀、铅蓄电池、制革、钢铁、加油站、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以及钢丝绳、印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处置场、污水处理厂等(以下简称重点行业企业)在产企业用地、尚未开发利用的已关闭搬迁企业遗留地块为重点,突出重点工业园区等典型地区,开展土壤环境调查。2020年底前,查明土壤环境污染状况、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绘制我市重点行业企业土壤环境污染分布图。(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国土局、经信委、规划局等参与)

  完成农用地调查。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以耕地为重点,针对已有调查发现的超标点位区域进行详查,进一步摸清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主要污染物及污染程度。在海安、如皋、如东、通州、海门和启东等典型区域开展土壤与农产品协同调查。(市环保局、农委牵头,市财政局、国土局、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二)建设市、县两级土壤监测网络

  完成土壤监测点布设。结合国家、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布设。各部门协同合作,充分发挥行业监测网作用,构建一个覆盖面广、监测要素全的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形成全市“统一监测网络、统一规范标准、统一信息共享平台、统一实施监管体系”。2017年底前,完成国控监测点位设置;2020年底前完成省控监测点位设置。以保护耕地、饮用水水源地、监控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及周边区域、在产重点行业及工业园区、重污染遗留地块为重点,并兼顾区域平面布置及背景点布置,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市、区)全覆盖。加强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动态化管理,充分结合土地利用规划和用途变化情况,定期对点位进行动态优化调整,确保监测点位的科学性和代表性。(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发改委、经信委、国土局、农委等参与)

  建立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制度。按照国家及省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农用地污染分布情况及类别划分和各重点行业企业、重点区域生产情况及遗留地块污染特征选择监测因子,开展我市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每5年完成1次,对涉重企业周边每年开展1次。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各县(市、区)可根据区域特点、土壤详查情况,提高监测频次,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在大宗农产品主产区、永久性“菜篮子”工程蔬菜基地同步监测土壤和农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市环保局、农委牵头,市国土局等参与)

  建立健全土壤监测技术体系和预警体系。完善包含布点、采样、制样、分析、质控、评价以及样品库管理在内的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体系,确保监测数据质量。每年至少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在监测网络及监测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土壤环境污染预警体系,构建土壤环境污染预报、应急信息发布和综合信息社会化服务系统,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应急措施,建立土壤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储备体系。在发生土壤污染或原有污染发生变化时,可通过监测网络及早发现,提前预警,及时响应;在出现预警时采取污染控制及应急措施,控制污染恶化,防止产生不良后果,通过监测-预警-防控形成土壤环境预警体系。(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国土局、农委等参与)

  (三)加强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

  健全土壤环境质量数据库信息。根据授予的权限,使用好江苏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按照国家和省要求,将国土、农委、环保各部门已有的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资料、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排放、农产品质量监测、土地利用现状等数据资料上传数据库,补充完善土壤环境质量数据库信息。根据不断补充、更新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及调查数据,分析土壤污染种类、污染程度、污染范围,力争2018年上半年建立我市土壤环境数据库,并逐步建立我市污染工业用地地块负面清单。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实现数据动态更新,加强各部门数据共享,编制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根据数据库资料,充分发挥土壤环境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实现土壤环境保护的大数据服务功能。(市环保局、农委、国土局牵头,市发改委、城乡建设局、规划局、教育局、科技局、经信委、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加强重点行业企业信息分类管理。通过对在产重点行业企业调查,建立我市在产重点行业企业名单、地理位置、生产产品、原辅材料、三废产生及处理处置、环评实施情况、污水管道布置等信息档案;对重点行业企业关闭搬迁后的遗留地块通过了解地块现状、历史使用情况、曾经使用过的原辅材料、三废产生及处理处置情况、污水管道布置,同时结合土地档案资料及相关土地利用、城乡规划、地块用地等,建立我市重点行业企业遗留场地信息档案。加强档案清单动态管理,结合重点行业企业转型升级、遗留场地开发利用等变化情况,定期更新档案清单内容。(市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规划局、科技局等参与)

  推进建设用地土壤样品库建设及信息管理。建设土壤样本库,对全市新开发利用及再次开发利用的工业用地或可能因开发利用引发土壤质量下降的地块,开发利用前取样送入样本库,建立地块土壤原始档案。土地使用权人每5年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1次监测,监测结果与本底数据进行比对分析,相关监测机构每年对入库地块土壤环境质量进行抽测。对于土壤环境质量恶化的,土地使用权人要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采取必要的治理手段,防止地块土壤质量进一步恶化。(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国土局、规划局等参与)

  二、加强农业用地监管,确保农产品安全

  (四)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

  按土壤环境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安全。根据国家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评价,有序推进我市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2020年底前建立分类清单,划定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上传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并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进行更新。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开展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市环保局、农委牵头,市国土局等参与)

  (五)建立耕地优先保护制度

  与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相结合,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施最严格的保护,确保辖区内的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市人民政府对优先保护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减少或者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进行预警提醒。鼓励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水旱轮作、休耕、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防止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海安、如皋、如东、海门、启东、通州区6个产粮(油)大县(市、区)人民政府2017年底前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市国土局、农委牵头,市发改委、农业资源开发局、水利局等参与)

  不得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及加工、石油加工、化工、电镀、制革、钢丝绳、铅蓄电池等行业企业。推进优先保护类耕地周边污染企业入园进区,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改造步伐,对周边土壤环境造成影响的企业应关停污染工段、停产或搬迁。(市行政审批局、发改委牵头,市环保局、经信委、国土局等参与)

  (六)加强受污染农用地安全利用

  以耕地为重点,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对位于工矿企业周边、城市郊区、交通要道两侧等区域的水稻、小麦、蔬菜等敏感作物开展重金属专项检测,实施风险管控。加强对农民、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引导和鼓励各类为农服务组织开展专业化、社会化服务,通过科学化、专业化的生产,减少产地污染,提升农产品安全生产水平。到2020年,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实现安全利用的面积达到省要求。(市农委牵头,市国土局等参与)

  (七)开展重污染农用地结构调整

  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县(市、区)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研究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实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到2020年,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达到省要求。(市农委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水利局参与)

  (八)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

  严格控制林地、草地、茶园、果园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加大生物农药、引诱剂使用推广力度。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茶园、果园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市农委负责)

  三、加强建设用地管控,确保人居环境安全

  (九)落实建设用地调查评估制度

  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对于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所在地县(市、区)环保、规划、国土部门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参与)

  (十)建立名录及负面清单,明确管理措施

  自2017年起,各地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和市国土局开展的国土生态地球化学调查与评价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划定污染等级和范围,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相关信息上传至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修复的,禁止开工建设与治理修复无关的任何项目。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编制应急预案;发现污染扩散或产生不良影响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市国土局牵头,市环保局、城乡建设局、规划局、水利局等参与)

  (十一)建立信息共享,落实管控责任

  加强部门联动,建立信息共享。建立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构,实行联动监管。2017年底前,制定完成南通市污染地块环境管理联动实施方案。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在组织规划编制和办理规划许可过程中应当落实土壤环境保护与治理修复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国土部门及土地储备机构通过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储备协议落实土壤环境调查评估与治理修复责任,要依据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储备、出让、收回、续期等环节的监管。环保部门应严格执行土壤环境保护相关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加强土壤环境保护专家库管理,以及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治理修复等从业单位管理,强化土壤污染日常巡查。(市环保局、规划局、国土局牵头,市城乡建设局、土地储备中心参与)

  (十二)严格用地准入

  国土、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征求环保部门意见,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市国土局、规划局牵头,市行政审批局、环保局、城乡建设局参与)

  四、强化土壤污染预防工作,保护未污染土壤

  (十三)强化空间布局管控

  积极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全面落实我市主体功能区相关规划要求以及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和产业退出制度。区域规划编制必须符合主体功能规划。推进县(市、区)及园区严格落实主体功能定位,以土壤资源等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为依据,划定生产空间、生活空间、生态空间,强化空间用途管制,加强对生产力布局和资源环境利用的空间引导与约束,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入园进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开展建设用地总量与强度“双控”行动,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规划局、商务局、国土局、环保局、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委、行政审批局等参与)

  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企业。大力推进新型城镇化与城乡发展一体化,优化城乡空间布局,加快主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推进废弃物集中处置,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开展工业生产过程协同处理城市及产业废弃物。合理规划全市废品回收点,取缔一批无证非法回收点,整合规范一批回收点。根据畜禽产业基础、区域环境承载能力、土地消纳指数等因素,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对长江、通榆河等重点流域保护区实行养殖总量严格控制。(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城乡建设局、城管局、规划局、国土局、环保局、工商局、农委等参与)

  (十四)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

  全面实行空间准入、总量准入、行业准入、民意准入、污防准入“五位一体”的环境准入制度,强化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增加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所在地县(市、区)环保部门要做好监督管理工作。自2017年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根据属地管理原则,与辖区内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等参与)

  (十五)加强沿江、沿海滩涂等未利用地环境管理

  科学有序开发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开发利用前需调查了解未利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结果向市环保局、规划局、国土局备案。拟开发为农用(渔业)地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评估;不符合标准的,不得种植(养殖)食用农产品和水产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加强沿江沿海排污口整治,依法严查向滩涂、盐碱地、湿地等未利用地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切实加强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周边土壤的保护和管理。海安、如东、海门、启东、通州、通州湾要重视对滩涂的保护,推动盐碱地土壤改良,因地制宜采取农艺、工程措施,降低盐碱危害。(市国土局牵头,市沿海办、农委、环保局、农业资源开发局、发改委、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

  五、加强污染源监管,防止土壤污染恶化

  (十六)严控工矿企业污染

  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县(市、区)根据工矿企业分布、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自2017年起,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环境检测机构,对其用地进行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并向所在地县(市、区)环保部门备案。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要定期对辖区内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及重点区域周边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每5年完成1次,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频次。监测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土壤环境质量出现恶化时,相关责任方应及时采取切断污染源、控制进出、隔离或污染土壤挖掘等应对措施,加强环境风险管控。环保部门加强对辖区内重点行业企业及重点区域的三废处理处置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巡查,督促企业整改。以清洁生产、循环化改造为抓手,深入推进传统重点行业转型升级,开展重点行业专项整治。开展工业园区污水治理设施排查,依法严查非法排污的环境违法行为。(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发改委等参与)

  (十七)狠抓化工和印染行业治理

  深入推进我市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做好企业的“关停、转移、升级、重组”工作。2018年底前,对生产工艺、技术装备落后、达不到安全和环保要求的化工企业,坚决予以淘汰;2020年,全市化工企业数量大幅减少,化工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化工园区内化工企业数量占全市化工企业总数达60%左右。做好通海片区印染行业治理,推进通州湾示范区高端纺织产业园建设。各地结合实际开展印染行业专项整治。到2020年,全市淘汰落后印染产能1.6亿米,关停淘汰落后企业20家,印染企业集聚入区率达50%左右。(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公安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安监局、质监局、行政审批局、港口局等参与)

  (十八)强化钢丝绳等涉重行业污染防控

  严格涉重金属项目环境准入,禁止在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生态红线管控区、饮用水源保护区、人口聚集区等新(改、扩)建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项目。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推行电镀等重点涉重企业落后产能淘汰,引导现有涉重企业“入园进区”。继续开展涉重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推进先进生产技术运用和集中行业治污。加快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属制品园区及项目平台建设。组织开展重金属重点防控区专项整治。2020年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下降比例达到省要求。(市环保局、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参与)

  (十九)防范企业拆除活动污染土壤

  各类企业,特别是重点行业企业,开展涉及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管道、污染治理设施等拆除活动时,应事先制定相关清理及拆除方案,明确残留废液、废渣、污水处理站遗留废水及污泥等的处置方案或去向,报所在地县(市、区)环保、经信、安监部门备案后,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及周边环境。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内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报所在地县(市、区)安监、经信、环保及公安部门备案。所在地县(市、区)安监、经信、环保及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拟搬迁、关闭或正在搬迁的工业企业进行全过程的监管和指导,加大现场监察力度,做好监察记录,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整改。(市环保局、安监局牵头,市经信委、公安局参与)

  (二十)加强工业固体废物处置监管

  各县(市、区)全面排查、整治含放射性废渣、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对可能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制定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继续推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循环化改造,2017年前完成改造任务,实现园区内项目、企业、产业有效组合和循环链接。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给予循环利用企业直接融资和信贷支持。加强电器电子、汽车等工业产品中有害物质控制。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完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鼓励废旧资源再生企业建设,鼓励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参与回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发展和提高电子废物回收分拣能力,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收集转运规范化服务。统筹全市危废处置项目建设,鼓励共建共享,加快海安、如皋、如东、海门、启东等地在建拟建项目推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加快钢丝绳废酸污泥综合利用能力建设。海门、通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快电极箔行业废酸规范化处置推进工作。做好垃圾焚烧飞灰填埋场建设,探索飞灰综合利用。依托南通市全流程智能化固废实时监察系统开展数字化监管,建立“互联网+固体废物”监管模式。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污水与污泥协同治理试点。(市环保局、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城管局、国土局、国税局参与)

  (二十一)防范沿江、沿海大型储罐区及加油站渗漏污染

  加快加油站和储油罐污染防治设施改造,2017年底前现有地下储油罐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地上大型储罐全部完成防渗设施改造;新建加油站一律使用双层罐,防止渗漏污染。(市港口局、商务局、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发改委等参与)

  (二十二)防范农业污染

  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开展化肥农药使用消减行动。鼓励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深化开展测土配方施肥普及行动,提高肥料利用率、降低施用量。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推广使用高效低毒农药和生物农药,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到2020年,全市主要农作物化肥施用量比2015年削减5%、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主要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60%以上。(市农委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供销合作总社等参与)

  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废弃农膜回收处理利用。试点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废弃农膜回收和集中处置体系,鼓励企业参与回收。通过与财政支农专项扶持、农药经营许可等挂钩,落实农药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回收责任。各县(市、区)统筹规划、建设并落实农药包装废弃物、废弃农膜的处置设施。探索建立企业、农户及专业合作组织回收残膜补贴机制。严厉打击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等违法行为。自2017年起,在如东、通州选择部分乡镇开展试点工作;到2020年,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市农委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财政局、公安局、工商局、供销合作总社等参与)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和饵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资源化综合利用,鼓励引导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推行“规模养殖+沼气发电+绿色种植”的生态循环农业模式,鼓励建设与沼气发电并网相配套的生态循环农业基地。加强内陆淡水和沿海滩涂海水水产品养殖场的规范建设,推进生态养殖。到2017年、2020年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治理率分别达到60%、90%。(市农委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海洋与渔业局参与)

  (二十三)减少生活污染

  加快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推进。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推进市区、海门、如东等地的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置项目,实现县级以上城市餐厨废弃物处理全覆盖。加强有毒垃圾分类收集系统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危废处置单位协同处理有害垃圾。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建设区域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综合利用或永久性处理处置设施,2017年底前,市区全面完成现有污泥处理设施达标改造;2020年底前,各县(市、区)实现永久性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全覆盖,污泥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100%。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市城管局、环保局牵头,市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委、水利局、市委农办等参与)

  六、开展土壤修复治理,保障地块安全利用

  (二十四)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

  按照国家和省要求,结合详查工作,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居环境安全为目标,以解决突出土壤环境污染问题为重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制定本级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实施动态管理,2017年11月底前完成规划编制,由市环保局报省环保厅备案。农用地以解决影响农产品安全为重点,将种植食用农产品的污染农用地治理与修复工程优先纳入动态项目库。建设用地以保障人居环境安全为重点,将靠近居住集中区的重污染地块、拟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优先纳入动态项目库。(市环保局、农委牵头,市国土局、城乡建设局等参与)

  (二十五)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

  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城乡建设局参与)

  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各县(市、区)要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建设用地污染治理与修复。(市国土局、环保局牵头,市规划局、城乡建设局参与)

  各县(市、区)要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确定农用地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达到省要求。(市农委牵头,市环保局、国土局参与)

  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以及污染地下水处置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责任单位要建立台账制度,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保部门报告,运输期间做好记录及监控,确保污染土壤得到有效处理处置,禁止随意倾倒堆放,严防二次污染。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做好现场管理,落实人员防护;所在地县(市、区)环保部门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修复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各县(市、区)定期向市环保局报告辖区内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由市环保局统一报省环保厅,并于每年12月底前向省环保厅报送土壤治理与修复项目清单。(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城乡建设局、农委参与)

  (二十六)开展治理与修复工程试点示范

  开展涉重、化工企业污染场地和重点河段底泥重金属污染治理试点,加强试点示范项目的环境监管,实行工程监理和环境监理协同制度。研究制定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工程回顾性监测评估机制,开展治理与修复工程完工后的回顾性监测试点,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成效。(市环保局牵头,市城乡建设局、国土局参与)

  七、完善管理体系建设,严格环保执法

  (二十七)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管理制度建设

  根据《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立法制定情况,适时研究制定南通市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结合实际,适时修订城乡规划、土地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增加土壤污染防治有关内容,及时清理不符合土壤污染防治要求的规范性文件。总结我市已开展的污染场地修复工作经验,根据国家及省相关要求,力争2018年出台《南通市污染地块修复管理办法》。(市法制办、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国土局、城乡建设局、农委、水利局等参与)

  (二十八)明确监测监管重点

  将生态红线保护区、沿江沿海岸线、永久性“菜篮子”工程蔬菜基地、永久基本农田、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等列为市级土壤重点保护区域。将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电镀、制革,以及钢丝绳、印染、农药医药、铅蓄电池、钢铁、危险废物处置行业、涉重企业和化工工业园区、畜禽集中养殖区等行业和区域列为市级土壤重点监管对象。将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及各地自行确定的特征污染物列为重点监测指标因子。(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国土局、城乡建设局、农委、水利局等参与)

  (二十九)加大执法力度

  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结合我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环境监测、污染场地调查评估工作,针对造成土壤环境污染的重点行业企业及重点区域,开展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针对尚未再开发利用的已关闭搬迁企业遗留场地,以及已调查发现存在污染的工业遗留场地,采取管控措施,严防污染扩散,控制环境风险,杜绝环境安全隐患。(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公安局、国土局、城乡建设局、农委、安监局等参与)

  各级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要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机制,建立健全环境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中级法院等参与)

  改善基层环境执法条件,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加强执法能力建设。2017年底前,80%以上的环境监察机构要配备使用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规范执法行为。加强环境信访工作。2020年,县级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硬件达标率达到80%。环境执法人员每2年参加1轮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等参与)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将土壤污染应急纳入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强化土壤污染应急处理处置能力,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和救援能力建设。(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公安局、安监局等参与)

  八、强化科技研发,推动科学治土

  (三十)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研究

  加大市科技计划对土壤污染防治研究的支持力度。整合我市高校、科研院所资源,充分发挥南通科技职业学院在农业土壤方面的学科优势。积极参与省级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建设。鼓励有条件的机构开展土壤环境基准、土壤环境容量与承载能力、污染物迁移转化规律、污染生态效应、重金属低积累作物和修复植物筛选、土壤调理剂、钝化剂筛选,以及土壤污染与农产品质量、人体健康关系等方面基础研究。鼓励开展卫星遥感技术在土壤环境监管中的应用研究。探索土壤污染诊断、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污染应急处置等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市科技局牵头,市发改委、教育局、经信委、国土局、环保局、城乡建设局、农委、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三十一)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人才队伍建设

  2017年上半年,建立我市土壤污染防治专家库。培育本地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队伍。建立高层次土壤环境管理、科研、监测、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等专业人才培养和引进机制,打造高水平的土壤污染防治人才队伍。(市环保局牵头,市人社局、科技局、教育局、经信委、国土局、城乡建设局、农委等参与)

  (三十二)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力度

  建立适用的土壤污染防治技术体系。根据我市土壤污染特点及其区域分布,针对多环芳烃、石油烃、农药、重金属等典型污染类型的受污染农用地、污染地块,分批实施2-3个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力争2020年底前完成。总结我市土壤治理修复工作经验,比选形成一批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适用技术。(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科技局、国土局、城乡建设局、农委等参与)

  加快成果转化应用。加快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转化,建成成果转化平台。在我市推广国家鼓励发展的土壤污染防治重大技术装备。开展国内外合作研究及技术交流,引进消化土壤污染风险识别、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阻隔等风险管控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市科技局牵头,市发改委、教育局、经信委、国土局、环保局、城乡建设局、农委等参与)

  (三十三)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

  通过政策推动,加快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成熟产业链。发挥“互联网+”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产业链中的作用,通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大力推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产业的发展。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促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产业健康发展。自2017年起,开展土壤污染调查、评估、治理与修复单位登记与信息公开工作。探索建立第三方治理的信用评级制度。(市发改委牵头,市科技局、经信委、国土局、环保局、城乡建设局、农委、商务局、工商局等参与)

  九、发挥政府主导,引领全民参与

  (三十四)强化政府主导保证资金投入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统筹各类财政资金,支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确保任务实施。自2017年起,在市、县财政预算中安排相应经费重点支持土壤污染调查、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及监测能力建设、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能力建设、土壤污染防治技术应用试点项目以及土壤治理与修复示范区建设等。土地出让收益和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等可用于支持土壤污染治理修复工作。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以及扶持和激励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积极争取国家专项建设基金的支持。(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国土局、环保局、水利局、农委、农业资源开发局等参与)

  (三十五)发挥市场作用促进多元融资

  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继续扩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承保范围。(市金融办、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银监局等参与)

  (三十六)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

  2020年底前,将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纳入我市新兴战略产业重点应用推广新产品目录。通过政策推动,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形成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及风险评估、环境检测、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产业链。(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质监局、环保局、工商局、国土局、城乡建设局等参与)

  建设综合防治先行区。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开展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从源头防控、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能力建设等方面进行探索。(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发改委、国土局、城乡建设局、农委等参与)

  完善激励政策。各县(市、区)要采取有效措施,激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扶持有机肥生产和使用、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在农药、化肥等行业,开展环保领跑者制度试点。(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发改委、经信委、国土局、城乡建设局、农委、供销合作总社等参与)

  (三十七)加强社会监督

  定期公布各县(市、区)土壤环境状况。2017年起,土地置换、开发建设过程实行土壤污染状况公示制度。在土地收储、土地出让、土地开发建设以及房地产出售等环节,应如实说明原地块环境污染状况及污染治理和修复情况。(市国土局、房管局牵头,市规划局、城乡建设局、环保局参与)

  自2018年起,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开其产生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并公布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结果。(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城乡建设局参与)

  (三十八)推动公益诉讼

  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在我市获得公益诉讼试点后,检察机关可以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对污染土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也可以对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行政机关,因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培育和支持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土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牵头,市国土局、环保局、法制办、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委等参与)

  (三十九)加强公众监督和参与

  引导公众参与。充分发挥“12345”、“12369”等公共服务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举报平台和绿色南通智慧环保APP等媒介作用,落实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的奖励措施,鼓励社会公众自发监督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建立曝光台,充分利用《南通日报》、《江海晚报》、南通电视台、南通环保网等媒体宣传报道专项行动工作动态,定期发布典型案件查处结果和典型环境问题,引导社会公众关注环境污染犯罪、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需要聘请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优先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实施耕地地力提升项目。(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城乡建设局、农委等参与)

  (四十)开展土壤保护宣传教育

  制定我市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加强舆论引导,组织新闻发布会、通气会,并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布我市土壤环境状况。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充分利用互联网、数字化放映平台等多种手段,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市环保局牵头,市委宣传部、教育局、国土局、城乡建设局、农委、文广新局、粮食局、科协等参与)

  十、强化责任落实,严格目标考核

  (四十一)明确地方政府主体责任

  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实施本工作方案的责任主体,要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明确时间要求,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模式,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确保工作顺利推进。2017年6月底前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城乡建设局、农委等参与)

  (四十二)建立协调联动机制

  建立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市各有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做好本部门、本辖区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工作进展。市环保局要抓好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检查,定期汇总市各有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报告,每年1月将上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科技局、经信委、财政局、国土局、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委等参与)

  (四十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赔偿”原则,落实企业土壤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行污染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国有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要带头落实。(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国资委等参与)

  (四十四)加强政府部门评估考核

  实行目标责任制。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分年度对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本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审计局参与)

  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市财政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地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或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要约谈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参与)

  在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重大失误,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地区部门和领导干部实施责任追究。(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应本着对人民群众和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态度,把土壤污染防治作为重大的民生工程、德政工程,按照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本工作方案要求,坚定信心,明确责任主体,切实履行相关责任,制定并实施好年度计划,全面加强土壤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如期实现全市土壤污染防治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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