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郑州市政府印发《郑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全文如下:
郑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郑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2月1日
郑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郑州市地处中原腹地、黄河南岸,河南省省会所在地,是全国重要的陆空交通、物流集散枢纽和信息电子、装备制造基地;市辖区域有全国蔬菜产业重点县,红枣、樱桃、石榴、大蒜等特色果蔬种植区域,以及重要的肉、禽、蛋、奶等畜禽产品繁育养殖加工基地,初步形成了以现代都市农业为依托的高效生态农业发展格局,是中原经济区核心发展增长区域。郑州市由于社会经济近四十年的快速发展,以历史遗留污染地块排查与治理、危险废物产生及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和污泥处理处置、水源地保护等问题为重点,土壤环境问题逐渐显现。在加速推进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和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关键时期,土壤环境保护工作依然是生态文明和美丽郑州建设中心任务之一。为切实解决郑州市目前面临的突出问题,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环境风险管控,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农产品及人居环境安全,根据国家《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河南省清洁土壤行动计划》,结合郑州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落实“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人居环境和饮用水水质安全为重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推进国家中心城市和中原经济区建设,提供生态环境支撑条件。
二、工作目标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土壤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总体得到管控,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基本建立。到203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建立健全。
主要指标:到2020年,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1%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1%;到2030年,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环境质量状况
1.摸清土壤污染底数
完成土壤污染详查工作。按照河南省相关要求和部署,开展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的全市土壤污染详查工作。根据环保、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已调查发现的土壤污染点位超标区、土壤重点污染源影响区(含污灌区)、土壤污染问题突出区域和农用地分布情况,以耕地为重点,兼顾园地、林地等,2018年底前,完成全市农用地土壤污染详查工作,查明全市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底前,以化工、电镀、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矿采选、石油加工、危险废物治理等行业(以下简称“重点行业”)为重点,主要针对重点行业在产企业及其使用权变更为其它行业企业用地、关闭或搬迁企业原址中的疑似污染地块,开展重点行业企业污染地块排查确定工作,查清并掌握全市重点行业企业疑似污染地块中的污染地块位置、范围、区域分布及其周边土地类型和环境风险情况。
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城管局、农委、林业局、水务局、卫计委等部门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县级及以上开发区(工业集聚区、工业园区等)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集聚区、工业园区等)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2.实施定期调查制度,建立健全土壤环境监测体系
实施土壤环境质量定期调查制度。根据河南省土壤环境质量定期调查制度要求,以土壤污染详查为起点,实施全市土壤环境质量定期调查制度,每十年开展一次调查工作,并由市政府公布相关调查结果。
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农委、卫计委等部门参与。
建立健全土壤环境监测体系,开展土壤环境例行监测工作。2017年底前,根据国家和河南省相关土壤环境质量监测要求,完成全市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结合郑州市实际,完成全市土壤环境监测基础和风险点位的设置、土壤环境例行监测工作实施方案制定等工作。在耕地等设置的环境监测基础点位,每五年开展一次监测;在重点行业企业及其周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果蔬种植基地等设置的土壤环境风险监测点位,每年开展一次监测工作;以全国土壤环境监测网络规划的农用地土壤环境监测点位及规定的监测要求为基础,结合中牟、新郑、荥阳等地草莓、大蒜、红枣、石榴等特色果蔬和市域小麦、玉米等大宗农产品种植区域实际,在全市特色、大宗农产品种植区域合理补充设置监测点位、增设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开展土壤环境监测工作。到2020年,实现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市、区)全覆盖。
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国土资源局、城管局、农委、林业局、水务局、卫计委、畜牧局等部门参与。
加强土壤监测能力建设。在郑州市建设河南豫中土壤环境监测区域中心,明确工作职责、配置专职工作人员、固定工作场所、配齐监(检)测仪器设备及快速检测装备。加强县(市、区)土壤环境监测、执法能力建设,配置相应监测、执法装备。按照河南省环境监测人员培训制度的相关要求,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市相关职能部门及其他参与机构和单位的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有序开放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市场,筛选有资质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工作。
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质监局等部门参与。
3.对接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实施“一张图”管理
对接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构建工作。按照河南省相关部署,统筹整合全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与详查、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污染源普查、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等各相关部门土壤环境监测数据,对接完成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构建工作,形成统一的土壤环境监测数据库和省、市、县三级互联互通、共享权限明确的数据传输网络。利用地理信息、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手段,拓宽数据获取途径,实现数据动态更新,逐步完善土壤环境数据库。在此基础上,积极推进土壤环境质量预警网络的建设,实现对土壤环境保护区、预警区、风险管控区和治理修复区等识别和监管,精准防范土壤环境风险。加强数据共享,实施土壤环境质量“一张图”管理,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环境预警、农业生产、粮食收购、土地流转、土地规划、城乡规划中的作用。
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工信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城建委、规划局、城管局、农委、林业局、卫计委、粮食局等部门参与。
(二)加强各类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防控工作
1.加强工矿企业环境管理
加强全市工矿企业环境监管。以郑州市现有国控重点监管企业为基础,于2017年底前确定全市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重点监管企业要自行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对其用地每年开展一次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环保部门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应至少每年开展一次土壤环境监测,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对重点监管企业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应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检查,督促企业及时采取措施应对非正常运行情况。鼓励全市化工、电镀等行业企业采用易回收、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材料和先进适用加工工艺,减少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
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等部门参与。
规范企业拆除活动。重点行业企业和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企业在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污染治理设施活动时,应严格按照国家关于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的技术规定,事前进行认真排查、制定残留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送所在地县级环保、工信部门备案;在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或发现其中含有毒有害废物和垃圾时,应进行环境风险评估,要向备案部门报告,并由具备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或机构进行拆除、清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处置。
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安监局、城建委、城管局等部门参与。
在矿山生态环境恢复理中开展土壤污染治理试点工作。加强各类矿山和采石场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在新密、登封等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区域,开展将土壤污染治理纳入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内容的省级试点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财政局、环保局等部门参与。
加强尾矿库及灰渣场综合整治。2017年底前,完成全市历史遗留尾矿库及灰渣场的排查工作,对已封闭的尾矿库及灰渣
场,及时复垦为耕地、林地或园地等其他用地;对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尾矿库及灰渣场,应采取相应综合治理措施;并优先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上游和永久基本农田周边地区的、存在安全隐患的尾矿库及灰渣场,采取隐患治理及升级改造等措施,开展综合整治工作。2018年底前,重点监管尾矿库及灰渣场所属企业或责任人应完成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及时针对环境安全隐患实施综合整改措施,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按规定编制、报备环境应急预案。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活动中的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企业应对所在矿区土壤每年开展一次辐射环境管部门备案。
市安监局、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国土资源局、农委、林业局等部门参与。
加强全市重金属污染防控。对涉重金属行业新(改、扩)建项目,进一步严格环境准入条件和标准,实施重点行业重金属污
染物排放等量置换、减量置换,对造成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上升的县(市、区),采取约谈、限批等措施。加强现有涉重金属行业企业环境监管,应持续开展以减排为主的工艺技术、污染防治设施技术改造措施,全面提升清洁生产水平,严格执行相关标准或规定排放限值,至少每年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依法进行停产治理或关闭。全市城镇污水厂和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应积极开展污水、污泥重金属污染物例行监测工作,严格执行排放、处置或利用等方面相关标准,严防重金属含量较高的污泥进入农用地土壤,造成累积环境影响;对污泥中重金属含量较高的区域,开展限制含重金属工业废水进入城镇污水厂和集中污水处理设施试点工作。到2020年,全市重点行业的铅、镉、铬、汞、砷等主要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要比2013年下降12%以上。
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城管局等部门参与。
2.加强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
积极开展大宗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推进煤矸石、粉煤灰、赤泥等大宗废物资源化利用,支持从废弃电子元件、废电器等工业固体废弃物中回收利用战略性稀贵金属,推进多种工业固体废弃物协同利用,鼓励建设产业废物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开展煤矸石、粉煤灰、赤泥以及脱硫、脱硝、除尘等产生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的排查和责任主体确认工作。根据排查结果,对有责任主体的,督促责任方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完善防风、防尘、防雨、防渗等综合整治措施,完成综合整治工作,并通过验收;对责任主体灭失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整治方案并实施。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信委、安监局、城管局、环保局、煤炭局等部门参与。
加强危险废物处置活动监管。对接全省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信息库相关建设工作,及时完善、动态更新全市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信息。2018年底前,全面摸清全市危险废物产生种类、数量、流向等信息。
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公安局等部门参与。
按照环保要求,对全市现有危险废物集中储存和处置设施进行排查,对存在问题的企业督促整改,完成并通过验收;着力提升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水平,从环境影响评价、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规范台账资料记录、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等方面,构建全过程环境监管体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相关规定,建立相应跨区转移合作机制和工作程序。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倾倒、转移等造成土壤污染的违法行为。以产生种类较为单一的大宗危险废物的行业企业为重点,鼓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自建利用处置设施。加快完善城市和工业园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在严格环境准入的基础上,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积极引导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技术先进、能力充裕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扩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服务范围,建立区域医疗废物协同与应急处置机制,因地制宜推进乡镇、农村和偏远地区医疗废物安全处置。到2020年,全市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均不低于90%,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能力提高10%以上。
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公安局、规划局、卫计委等部门参与。
规范废旧产品拆解、废旧资源回收利用活动。按照相关准入条件和环保要求,完成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废金属、废旧机动车等回收、拆解、处理和再生利用企业排查工作,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限期关闭,对满足准入条件但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企业督促整改。鼓励废旧产品拆解、废旧资源回收再生利用企业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严防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市商务局和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公安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城管局等部门参与。
积极推进新密市开展静脉产业园建设试点,促进“城市矿产”开发利用。
市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局牵头,市工信委、国土资源局、城管局、环保局、商务局等部门参与。
3.防治农业面源污染
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开展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鼓励农民使用有机肥料,减少化肥使用量,在农田基本设施配套齐全、能充分保障灌溉用水的地区,重点推广秸秆腐熟堆肥还田技术;在沿黄河水稻种植区,重点推广绿肥翻压还田技术,增施有机肥。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农田肥料,生产、销售、使用的肥料等农业投入品应达到相关标准,用作肥料原料使用的各种污泥、废弃物等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标准要求。科学施用农药,通过推广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技术等措施,逐步减少农药使用量,引导农民使用低毒生物农药。在中牟、惠济等蔬菜产业重点县区建设绿色防控技术示范县区,到2020年,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达30%以上,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40%。按照河南省相关部署,健全完善“监管部门+农资企业+农户”的农资监管信息化平台,推行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实名购买农药制度。充分利用农药监管平台,加强线上巡查,适时掌握本辖区农药产品特别是高毒、高残留农药流向动态,及时调查处理购销异常情况。到2020年,全市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有机肥养分还田率达到60%。
市农委牵头,市城管局、环保局、工商局、供销社等部门参与。
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废弃农膜回收处理。建立回收利用体系,逐步健全贮运和回收加工网络,创新回收与再利用机制,扶持回收网点和处理能力建设。到2020年,在中牟、惠济蔬菜产业重点县区建成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体系。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鼓励用加厚地膜,严禁生产和使用厚度0.01mm以下地膜。加快生态友好型可降解地膜及地膜残留捡拾与加工机械的应用。按照河南省相关工作安排,在中牟开展废弃农膜回收处理省级试点工作,到2020年,力争实现废弃农膜全面回收利用。
市农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供销社等部门参与。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依法规范、限制饲料中铜、锌、铅、镉、砷等重金属含量,规范抗生素等药品使用,严格定期抽查、抽检制度。指导养殖户科学使用兽药、饲料,防止有害成分通过畜禽养殖废弃物还田对土壤造成污染。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鼓励专业化污染防治机构受托运营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设施,提高专业化治理水平、提升防治减排效果。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
市畜牧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环保局、农委、供销社等部门参与。
加强灌溉用水水质管理。根据河南省灌区水质监测计划,开展全市灌区水质监测工作,逐步建立覆盖大中小型灌区的全市农业灌区水质监测网络体系,确保灌溉用水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市水务局牵头,市农委等部门参与。
4.加强生活污染控制
在全市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完善城乡生活垃圾回收利用体系。制定郑州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实施方案,积极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省级试点工作,规范分类收集、分类储运、分类处理处置与再生利用等环节的基础设施设置规划、建设、监管,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进一步落实限制一次性用品使用制度,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场所和总量,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工作,完善一次性用品废弃物分类收集,逐步提高资源化利用程度。按照河南省相关部署,建立全市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蓄电池、废弃电子产品及废弃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收集、暂存和转运、安全处置网点,使之成为全省此类含重金属废物贮存网络和安全处置体系重要环节,避免随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贮运和处理处置,有效防控土壤环境风险。
市城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财政局、规划局、环保局、商务局、供销社等部门参与。
加强垃圾和污泥的安全处理处置。2018年底前,完成全市在用、停用和已封场的生活垃圾填埋场排查,摸清数量、分布及其对土壤环境的影响,并按土壤环境调查相关技术规定对垃圾填埋场周边土壤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估。严格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坚决查处渗滤液直排和超标排放行为,完善生活垃圾填埋场防渗漏、防扬散等措施。推进新郑、荥阳、中牟等地城市垃圾焚烧处理工程建设,逐步实现生活垃圾处理方式由填埋向焚烧转变,力争到2020年,全市规划建设完成覆盖半径60公里的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并配套完善焚烧污染物控制措施,使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焚烧处理比例达到30%左右。对占用农田、河渠及待开发建设用地等存量建筑垃圾,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计划,有序实施整治。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在城镇基础设施和生态水系建设、海绵城市创建等方面,通过特许经营或PPP模式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
到2020年,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在全市各县(市、区)全面覆盖,资源化利用率不低于50%。提高全市城镇污水厂和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污泥综合利用配套能力建设,加大污泥去向检查力度,规范污泥处置活动,支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开展污泥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或建材制造。
市城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环保局等部门参与。
(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安全利用
1.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清单
划定农用地环境质量类别,建立分类管理清单和动态档案。按照国家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根据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结果,综合考虑农产品超标情况、土壤污染来源和途径、集中连片程度、农作物种类等,以耕地为重点,按照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三个类别,在2020年底前,完成全市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的划定工作,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清单,并报省人民政府审定。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每三年对各类耕地面积及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逐步完善耕地土壤环境质量档案信息。
市农委牵头,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局、环保局、林业局等部门参与。
2.优先保护耕地土壤环境质量
探索耕地土壤环境质量预警制度。根据土壤环境质量预警网络监测数据和省耕地土壤环境质量预警技术指南要求,定期研判全市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在接近警戒线的区域,禁止新(改、扩)建造成土壤污染物增加的项目;现有企业应严格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或地方标准,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对生产和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提标升级改造,着力降低污染物排放量。对超出警戒线的区域,要对造成土壤污染物增加的企业依法有序实施搬迁或关闭。
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国土资源局、农委等部门参与。
加大对农用地保护力度。各县(市、区)要将辖区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建立节约集约用地模式,严控非农业建设占用优先保护类耕地;确需占用的,从严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占补数量和质量并重等要求,在加强对占补耕地质量评价基础上,通过提高耕地开垦费标准等增加占用耕地成本的方式予以供给。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优先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中牟、惠济等蔬菜种植重点县、区,应结合基本农田划定,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2017年底前,完成辖区土壤环境保护方案制定工作。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
市国土资源局、农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城管局、环保局、水务局、畜牧局等部门参与。
3.积极推进耕地安全利用
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在全市划定农用地环境质量类别、建立分类管理清单完成的基础上,在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结合主要作物种植品种特点,制定实施本辖区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增施安全有机肥、钝化剂、阻隔剂、改良剂及种植绿肥等农艺调控和替代种植措施,确保耕地安全利用,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到2020年,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轻度、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任务。
市农委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部门参与。
建立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专业化服务组织,加强技术指导和培训。按照全省农业主管部门的相关部署,2018年底前,完成在全市和相关县(市、区)建立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专业化服务组织,针对受污染耕地实际情况,及时开展对农民、种植大户和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等专业化服务工作。
市农委负责,市财政局、畜牧局等部门参与。
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将安全利用类耕地产出的可食用农产品纳入河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及时优化调整安全利用措施。逐步提高县(市、区)农产品质量检测能力,推进市、县两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的建立健全工作。制定全市和各县(市、区)超标农产品应急处置预案;对受污染耕地开展风险管控和治理期农产品临田检测,一旦发现农产品污染物超标,要对其实施专企收购,分仓贮存和集中处理,严禁超标农产品进入流通市场。
市农委牵头,市财政局、粮食局等部门参与。
4.全面落实污染耕地严格管控措施
推进禁种区划定,严格监管污染耕地。在全市耕地土壤污染详查、灌溉水质监测和农产品质量检测等工作成果基础上,按照全省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技术方案,2020年底前完成全市特—定食用农产品禁止种植区划定工作。对严格管控类耕地,应及时实施种植结构调整、退耕还林还草、休耕或变更土地利用类型等防控措施,严禁种植超标食用农产品;对因耕地污染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源安全的有关县(市、区)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到2020年,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退耕还林还草任务。
市农委牵头,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林业局、水务局等部门参与。
5.加强林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
加强林地园地土壤污染防治和环境管理。在全市林地、园地集中分布的县(市、区)开展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定期检测工作;发现食用农(林)产品超标的地块和区域,应及时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对超标的食用农(林)产品应在所在县(市、区)范围内分类收集、贮运,并进行集中安全处理处置,严防流入市场。开展林地园地面源污染防治,严格控制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进一步完善物理和生态防治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大力推广生物农药。根据土壤环境质量详查结果,对林地、园地土壤污染问题突出的地块和区域,逐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及时调整种植结构或变更用地类型。
市林业局牵头,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农委等部门参与。
(四)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1.实施污染地块清单化管理
贯彻落实建设用地中污染地块调查评估制度。自2017年起,对全市拟变更土地使用权人以及拟变更土地利用方式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督促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定的要求,开展污染地块的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工作;土地使用权人依法转移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方负责开展相应调查评估工作;对已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关闭、搬迁污染地块,以及由重度污染农用地变更为城镇建设用地的地块,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工作;并及时向所在地县级环保、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备案或通告调查评估结果。
市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牵头,市城建委、规划局、城管局等部门参与。
开展历史遗留污染地块排查。以已关停、破产或搬迁的重点行业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为重点,2017年底前,完成全市历史遗留污染地块排查工作,并确定历史遗留污染地块清单。各县(市、区)工信、发展改革等部门在制定本地区重点行业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等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方案时,应当及时向同级环保、国土资源、建设和城乡规划等部门通告拟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企业名单。
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国土资源局、安监局、城建委、规划局、城管局、商务局等部门参与。
建立污染地块名录。自2017年起,根据河南省相关技术规范,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疑似污染地块调查评估结果、历史遗留污染地块清单等,建立全市污染地块名录。
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城管局等部门参与。
按照环境风险程度,确定全市污染地块优先控制名录,明确开发利用负面清单,并纳入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作为土地规划利用的重要依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逐步建立全市污染地块优先控制名录。
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规划局、城管局、环保局等部门参与。
2.严格用地准入、落实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郑州市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体系,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全市各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修订、编制辖区土地利用、城市发展及其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规划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方可进入用地程序。
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局牵头,市城建委、城管局、环保局等部门参与。
合理规划污染地块土地用途。按照“以质量定用途”的原则,将土壤环境质量较差的地块,尽量规划为与其质量相适应的或要求不高的用地类型。经调查和风险评估对人体健康、周边生态环境有严重影响的污染地块,未经修复治理、或经修复治理仍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污染地块,不得用于住宅、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场所等开发使用。
市规划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部门参与。
积极落实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对全市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修复治理条件的污染地块,应依据各自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结果,划分相应管理类型,并制定具体的差异化管控措施,实现“一地一策”,严格管控污染地块环境风险。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全市划定的污染地块优先控制名录及其管控区域,明确区域内各类用地面积,设立标识并发布公告。在污染地块管控区及其相邻周边,定期开展土壤、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工作,监控污染迁移和扩散情况,发现污染扩散的,监督有关责任主体及时采取相应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城建委、城管局、水务局等部门参与。
3.加强职能部门联动监管
完善各级职能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加强联动监管。将土壤环境保护相关防控、监管方面的目标要求、任务措施等落实到全市各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的具体职能工作之中,进一步完善相关部门间的信息沟通、职能任务联动等工作机制,强化联合行动执法监督和行政管理。全市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对城乡发展和建设规划的论证和审批管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发展建设规划和管控区域划定,加强对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对土壤环境质量不符合相关规划用地要求的地块禁止其土地使用权流转。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对未进行调查评估、应开展治理修复而未开展或治理修复效果不达标的土地,其开发项目的环评不予批复。
市国土资源局、城建委、规划局、环保局等部门负责。
(五)强化未污染土地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1.加强国土空间布局管控
加强国土空间管制和开发建设布局、规划。将全市生态保护红线与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管理紧密衔接,在红线区域内实施最严格的土地用途管理和产业退出制度。依据全国及河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对郑州市辖各主体功能区域定位、发展方向、开发管制等要求,结合全市现有重点产业行业特点,合理确定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布局。加强全市各级各类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各功能区域土壤环境承载力及特点,合理确定功能定位、发展方向、空间布局,落实各项管制措施,实施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联动机制。遵循社会、经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依照相应规划积极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严格执行相关基础设施和工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结合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合理布局重点行业工业企业以及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理、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相关政策,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内或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信委、国土资源局、城建委、规划局、城管局、环保局、农委、林业局、水务局等部门参与。
严格建设用地管理,提高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积极落实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减量化管理要求,严格执行用地控制指标和定额标准,着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评价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的建立与实施工作。支持工业企业、特别是重点行业工业企业集聚发展,鼓励主城区内的工业企业“退城入园”,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规划局、环保局、农委、林业局等部门参与。
2.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
严防新增建设用地土壤污染。新(改、扩)建排放重金属、有毒有害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可能对土壤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和风险评估,并提出切实可行的防渗漏、防扩散、防累积等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和具体厂区及其周边土壤环境监测计划方案建议。自2017年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向社会公开。
市环保局负责。
3.加大未利用土地保护力度
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内未利用土地保护力度。重点对登封、新密、新郑等地嵩山、始祖山、伏牛山等山岳重点生态功能区内未利用土地实施强化监管和保护。加强对登封、新密、新郑等地低山丘陵和沙岗、沙丘区域中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土地的监管和保护。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开展相应土壤环境质量现状评估,评估结果不能满足相应要求的,不得作为农用地使用;确定种植的农产品品种不满足相应标准要求的,不得种植。
市农委牵头,市环保局等部门参与。
依法严禁向荒草地、滩涂、盐碱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等环境违法行为。加大对新密和登封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土地的环境监管力度,一经发现土壤污染问题,应及时督促有关责任主体采取相应防控措施。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水务局等部门参与。
加大对中牟、惠济北部等沿黄湿地及其未利用土地实施强化监管和保护,保持水土和植被,保护生态系统及功能,定期开展巡查。
市林业局牵头,市城管局、环保局、农委、水务局、园林局等部门参与。
4.加强饮用水源地土壤环境保护
根据划定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严格区域内空间用途管制和控制开发利用强度。
市规划局负责。
以黄河、南水北调中线及重点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为重点,定期开展水源地及其周边土壤环境监测,严厉打击违法排放污染物和非法开发行为,确保防护区及其周围土壤环境安全。
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城管局、水务局、南水北调办等部门参与。
(六)有序开展治理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1.明确治理修复主体
进一步明确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的责任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是治理与修复的责任主体。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应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已收回、责任主体灭失或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城建委、城管局等部门参与。
2.有序推进治理修复工作
制定区域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按照国家和河南省统一要求,2017年底前,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编制完成全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报省环保部门备案。
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城建委、规划局、城管局、农委等部门参与。
明确各类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重点工作。全市各县(市、区)应结合当地城市、乡镇发展布局调整和环境质量提升要求,
以拟开发为居住、商服、公共管理与服务等用途的污染地块为重点,主要针对重金属和挥发性、有毒有害、持久性有机物污染与环境风险,积极开展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工作。根据区域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以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从业及敏感人群健康、安全利用等为主要目标,明确治理工作重点,在科学论证和积极探索试点基础上,采用成熟、安全、可靠的农艺和技术措施,稳步推进农用地污染治理、修复和安全利用工作。本着“边调查摸底,边治理修复,边安全利用”的原则,按照国家与河南省相关要求,在全市范围积极开展、稳步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完成各阶段各类污染土壤的安全利用目标和任务。
市环保局、农委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城建委、规划局、林业局等部门参与。
3.开展典型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
自2017年起,以郑州中心城区内搬迁和关闭企业原厂区污染地块为重点,依据土壤污染种类、污染程度、土地利用拟将变更类型等代表性因素,筛选电镀、化工农药等典型行业企业重金属铬、挥发性有毒有害有机物污染地块作为试点示范,及时总结典型工业污染地块治理修复工程案例,推进全市城镇建设区内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工程全面开展。
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城建委、规划局、城管局等部门参与。
4.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
强化对各类土壤治理与修复工程全过程监督和管理。各类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应在原址或污染区域内实施,在实施工程各个环节中,均应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有效防止各种二次污染。工程施工前,责任主体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等信息,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警示标示,限制非施工人员进入;所在地环保部门要对其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施工期间,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去向和污染土壤数量、处理处置方式、风险防范措施等,提前报告所在地和接收地环保部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等,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达标处理和无害化处置,并由所在地环保监测单位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监测机构进行环境监测。工程完工后,责任主体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按照国家相关责任追究办法,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市县两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指导、督导,建立相关机构的诚信档案,将其纳入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并向社会公开。
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城建委、城管局、农委、工商局、相关银行及金融机构、证监等部门参与。
5.监督目标任务落实
及时掌握工程进展,监督目标任务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每年11-12月份向市环保部门报告各类土壤污染治理
与修复工作进展情况,并会同省、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目标任务落实。全市各类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情况及监督检查结果,由市环保部门汇总上报市政府,经审定后,报送省环保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的技术规定和相关要求,对全市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城建委、城管局、农委等部门参与。
四、保障措施
(一)构建社会共治体系
1.政府主导、完善协调机制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是落实本工作方案的主体,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制定并公布各县(市、区)土壤污
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本地区土壤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并报市环保部门备案。全市各级政府要建立由主管领导为召集人、各有关部门参加的土壤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协调和解决本辖区内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和事项。市环保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分工职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市环保局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信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城建委、规划局、城管局、农委、林业局、水务局等部门参与。
加强环境监管队伍建设,完善基层环境管理体制,落实各级政府土壤环境保护属地责任。
市环保局牵头,市编办等参与。
2.落实企业责任和义务
建立全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鼓励和约束企业主动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主体责任,接受社会监督,把存在重大环境风险隐患的企业违法信息纳入社会诚信档案。所有企业都要严格执行各项环保法规、制度和要求,认真履行环保责任和义务,在达标排放基础上,开展持续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尽可能减少各类污染物产排总量,减轻或消除对土壤环境污染影响。重点监管企业还应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完成本方案规定的总量减排、预警防控、环保监督、信息公示等具体任务和要求。因生产、经营活动或突发环境事件导致土壤污染的企业和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避免对地下水造成污染,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工商局、相关银行和金融机构及证监、保监等部门参与。
3.推进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
积极推进土壤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市政府将依据各种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工作进展情况,适时发布全市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等企业环境信息。充分利用网上政务服务网等信息公开平台,实施政府数据资源清单管理,积极推进土壤环境大数据共享开放。
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城建委、城管局、农委等部门参与。
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实施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污泥、固体废物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实行有奖举报。在全市各界人士中选聘环保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土壤污染防控的公众参与力度。
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城建委、城管局、农委等部门参与。
支持、推动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支持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有关组织,依法对因土壤污染而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事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职责或怠于起诉时,督促其履行职责,获授权后,积极推进公益诉讼工作。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相关案件的监督、诉讼及办理工作。
市检察院牵头,市中级法院、司法局、国土资源局、城建委、城管局、环保局、农委、林业局、水务局等部门参与。
4.发挥市场作用
发挥市场作用,拓宽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渠道和社会参与途径。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积极引进社会资本参与,促进多
元化融资,扩宽资金来源,弥补资金缺口,为全市土壤污染防治提供资金保障。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引导第三方社会检测、污染防治机构进入土壤环境调查监测和治理修复市场,保障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顺利实施。积极开展采用环保“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对土壤污染防治模式的创新活动,积极支持各类投资进入环保市场,在全市加快培育壮大一批环保产业龙头企业。在重点行业企业实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为全市重大土壤污染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理处置,提供新途径。
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农委、各相关银行和金融机构及银监、证监、保监等部门参与。
5.开展宣传教育
开展多种环节和方式的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将土壤环境保护方面相关内容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乡村等的环境保护宣传和培训工作。2017年底前,编制完成郑州市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利用多种手段,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以及“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土壤环境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市环保局牵头,市教育局、司法局、国土资源局、城建委、城管局、农委、文广新局、卫计委、粮食局等部门参与,宣教工作方案及其实施情况及时报送市委宣传部备案。
(二)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与标准
1.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
严格执行相关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针对重点行业企业污染排放、尾矿库和固废堆存场所安全隐患整治、农药化肥农膜等科学合理使用、城镇垃圾和污泥处理处置与综合利用等方面综合防控与监管,应加大联合环境执法力度;应在产业布局、城乡规划、建设开发、土地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涉及土壤环境保护的方面进行论证审批、过程监管,依法形成长效管控机制。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和技术指导,大力推进土壤环境损害鉴定、调查评估、风险管控等工作。
市环保局牵头,市政府法制办、工信委、国土资源局、城管局、农委、商务局、质监局、供销社等部门参与。
2.加强环境执法监管
明确监管执法重点。全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区域为主要农产品集中产地、蔬菜生产重点县区、畜禽集中养殖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城镇建成区污染地块等区域。全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行业为化工、电镀、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矿采选、石油加工、危险废物治理等行业。全市土壤污染重点监控污染物为铅、镉、铬、汞、砷等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多环芳烃、石油烃、六六六、滴滴涕、多氯联苯、二噁英类等持久性和有毒有害有机污染物。
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国土资源局、城建委、城管局、农委、水务局、粮食局、质监局、畜牧局等部门参与。
加大环境联合执法力度。完善全市环境监管网格,明确各级环保部门监管责任和督查频次。以土壤污染突出的县(市、区)为重点,将当地现有的环境监管网络与社会综合治理网格进行有效衔接,开展“地市-县-乡镇-村”四级环境监管网络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与水平,在全市定期开展环境执法人员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工作;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建立环保、公安等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严禁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生活污水和未经处理的养殖小区畜禽粪便,禁止非法倾倒、堆放城乡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垃圾、工业废料及废渣等废弃物,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各相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配合开展土壤污染防治专项执法工作。全市应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能力,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积极完善环境执法和司法的衔接工作机制,推动环保、公安
等执法案件信息录入共享,巩固和提升执法效果。
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公安局、国土资源局、安监局、城建委、城管局、农委等部门参与。
(三)加大科技支撑体系建设
1.加强基础研究和科技攻关
加强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基础研究和科技攻关。结合全市土壤污染防治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将区域土壤环境承载能力、重金属及持久性有机物在土壤中迁移转化规律、各类土壤污染源与环境质量响应关系等列为基础研究项目;将土壤环境监测、污染源治理、风险管控、污染场地治理与修复等针对性关键技术及其应用示范,列为市重大科技专项。整合驻郑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等科研力量,积极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国际合作与技术交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制定优惠政策,在项目统筹安排、科研基地与人才队伍建设等科技资源配置过程中,给予重点支持。
市科技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工信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城建委、城管局、环保局、农委、林业局、卫计委等部门参与。
2.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力度
整合现有科研资源,形成核心技术,加速推广应用。支持驻郑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组建全国区域性土壤污染防治领域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通过建设土壤污染防治领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科研基地等创新平台,开展国际合作,融合国际上先进的土壤环境保护理念、管理思路,引进防治技术、风险识别与管控经验、快速检测仪器和装备等,加大土壤污染防控及修复技术研发力度,重点在重金属、持久性及有毒有害有机污染物防治、污染地块风险防控及修复治理等领域,形成一批效果好、成本低的适用技术,推进成果的转化和推广,提升郑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和环保产业的核心竞争力。
市科技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工信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城建委、城管局、环保局、农委、林业局等部门参与。
3.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
积极培育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推动环保产业发展。以全市现有节能环保装备及产品基地为依托,培育一批综合实力较强的土壤污染修复企业,建立健全市场监督管理机制。支持符合要求的社会检测机构参与土壤环境调查监测;鼓励第三方社会机构参与土壤和污染地块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等活动。加快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产业链的形成与完善,积极推动全市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环保产业发展,形成若干综合实力雄厚的龙头企业,培育一批充满活力的中小企业。发挥“互联网+”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产业链中的作用,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工信委、国土资源局、城建委、城管局、农委、工商局等部门参与。
(四)建立完善资金投入机制
1.加大财政投入
加大各级政府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财政投入。全市各级财政部门要完善财政保障机制,将土壤环境监测费用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重点保障。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的投入力度,积极争取国家、省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配套完善市政府资金投入和补贴、奖励等措施,主要用于土壤环境监测、调查评估、污染企业源头预防、监管能力建设、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统筹相关财政资金,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全面落实国家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
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农委、水务局、供销合作社等部门参与。
2.带动社会资本投入
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完善“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多元化投入机制。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带动更多的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积极发挥绿色金融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的作用,探索绿色信贷、绿色发展基金、绿色债券及其资产的证券化等投融资机制,并择机开展相关试点工作。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发放绿色信贷,支持银行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发行绿色债券、并对绿色信贷资产实行证券化,支持设立市场化运作的绿色发展基金。
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相关银行及金融机构、银监、证监等部门参与。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工作目标和任务考核
按照国家、省土壤污染防治定期考核评估制度要求,2017年制定所在辖区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目标任务。在全市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定期考核评估制度,由市环保局牵头,每年12月份对各县(市、区)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市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评估考核结果经审定后,作为地方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和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对地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及相关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考核结果同时作为国家、省土壤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参与,定期考核结果报送市委组织部备案。
(二)明确各部门职责
全市各级环保主管部门负责所在辖区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在辖区的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参与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事故调查和应急管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所在辖区的耕地保护,确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城管部门负责生活和建筑垃圾处理与利用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规划部门负责涉及城乡规划中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城乡建设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所在辖区的污水处理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所在辖区的林地、湿地、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范围内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所在辖区工业企业行业准入管理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预防监督管理。
全市各级财政、发展改革、规划、水务(利)、科技、卫生计生、畜牧、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等主管部门应按照本方案的相关要求,结合各自部门原有职能相关职责,对所在辖区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严格奖惩与责任追究
对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及其年度考核评估结果较好的单位或个人,由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县(市、区),由市人民政府或委托相关主管部门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由环保主管部门对所在县(市、区)实施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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