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发改委等12个部门发出《关于进一步推进煤炭企业兼并重组转型升级的意见》,以促进煤炭企业加快兼并重组和上下游深度融合发展,大幅提高煤矿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水平,实现煤炭行业转型升级。
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企业主体和政府支持相结合;坚持发展先进生产力和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相结合;坚持做强做优做大主业和上下游产业融合发展相结合;坚持提高产业集中度和优化生产布局相结合。
主要目标
通过兼并重组,实现煤炭企业平均规模明显扩大,中低水平煤矿数量明显减少,上下游产业融合度显著提高,经济活力得到增强,产业格局得到优化。到2020年底,争取在全国形成若干个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亿吨级特大型煤炭企业集团,发展和培育一批现代化煤炭企业集团。
主要途径及目的
支持有条件的煤炭企业之间、煤电企业、煤炭与煤化工企业及其他关联产业企业实施兼并重组。要大力推进不同规模、不同区域、不同所有制、不同煤种的煤炭企业实施兼并重组。推进中央专业煤炭企业重组其他涉煤中央企业所属煤矿。鼓励各级国资监管机构设立资产管理专业平台公司,对国有企业开办煤矿业务进行整合。积极发展煤电联营,以中东部地区为重点开展联营,支持大型发电企业对煤炭企业实施重组。鼓励具备实力的钢铁企业结合资源需求,与煤炭企业实施兼并重组。鼓励铁路、港航运输企业与煤炭企业实施兼并重组。
到2025年,形成以大型企业为骨干、先进产能为主体的煤炭供给新格局。进一步降低鲁西、冀中、河南、两淮煤炭基地生产规模,控制内蒙古东部(东北)、宁东、晋北、晋中、晋东、云贵煤炭基地生产规模,支持陕北、神东、黄陇、新疆煤炭基地通过兼并重组适度扩大规模,减少区内开发主体数量。中南、西南、东北等小煤矿集中地区,应以淘汰退出为主。
政策措施
支持土地矿产处置。支持兼并重组企业依法依规增扩部分夹缝资源、深部资源和无法新设矿业权的边角资源。支持兼并重组企业盘活土地资产,涉及的划拨土地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兼并重组企业的土地,涉及改变用途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转产为国家鼓励发展的生产性服务业的,可以5年为限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工业用地不涉及改变用途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建设容积率可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完善煤矿新建项目核准审批条件。在落实产能置换长效机制前提下,对确需新建的煤矿,优先支持煤电联营项目和兼并重组主体企业新建项目。
严格安全标准约束。加强煤矿安全执法检查,新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煤矿、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经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煤矿,列入兼并重组重点对象企业范围。对其中剩余资源确有开采价值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同意并向社会公告后,由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对其资源进行整合,重新规划、设计开采方案,被兼并重组的煤矿必须关闭井筒、不得保留原生产系统,严禁多系统、多井口出煤,防止简单组合,逃避退出。
严格环保法规标准约束。兼并重组项目应符合矿区总体规划和规划环评要求,依法履行项目环评手续。项目生产过程应落实各项生态保护措施,做到开采过程排放达标。项目违法建成投产的,须依法接受处罚并停止生产,列入兼并重组重点对象企业范围。
严格质量标准约束。生产高硫高灰煤的煤矿应限产,产量逐年减少。凡生产高硫高灰劣质煤,经过洗选商品煤质量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煤矿,列入兼并重组重点对象企业范围。
严格规模技术标准。煤炭生产技术与装备达不到《煤炭生产技术与装备政策导向》的煤矿,属于《关于做好2017年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的意见》文件所明确加快推进兼并重组的煤矿,列入兼并重组重点对象企业范围。
强化煤炭企业诚实守信政策引导。煤炭生产企业应该在有资质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建立信用记录。
实行兼并重组重点对象企业和主体企业名录管理。
支持兼并重组企业市场融资和资产债务重组。对确有资金需求的兼并重组企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自主决策、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采取银团贷款等方式,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鼓励各省级政府依法合规设立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拓宽煤企不良资产处置渠道。
对不具备长期发展条件、列入兼并重组重点对象的煤炭企业实行审慎的信贷政策、关联产业政策。
对不具备长期发展条件、列入兼并重组重点对象的煤炭企业加强债券风险防范。
工作要求
要加强组织领导,简化工作程序,加强煤炭领域诚信建设,做好宣传引导,确保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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