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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就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

作者: 2013年07月16日 来源: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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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11日全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
 国务院法制办11日全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扩大政府立法的公众参与程度,国务院法制办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就征求意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征求意见稿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关于政府采购的范围。为便于实际操作,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采购法》中有关适用范围的规定,如财政性资金的范围,货物、工程、服务的含义,以及政府采购工程可以不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情形等。
  ()关于政府采购当事人。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集中采购机构的性质、主要职责和应具备的条件,以及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性质和资格认定制度;规定了可以根据政府采购项目实际需要,设立部门集中采购专门机构;规定了可以对供应商实行资格预审制度,供应商可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等。
  ()关于政府采购方式。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可以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情形;明确了协议供货采购、定点服务采购和电子化政府采购,以及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的采购方式。
  ()关于政府采购程序。为切实降低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的门槛,针对实践中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比较混乱的问题,征求意见稿对投标保证金制度进行了规范;规定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制度,明确了专家评审的原则、权利、义务等。
  ()关于政府采购合同。征求意见稿规定了适用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采购项目不得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政府采购合同中不得包括赠品和回扣,采购人和供应商拒签合同的处理方式以及采购资金支付方式等内容。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供应商的质疑与投诉、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的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在20102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是: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邮政编码:100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zfcg@chinala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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