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近日公布了四项污染排放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分别是:《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皮革制品和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活性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电石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前两项标准(铸造工业、皮革制鞋)主要涉及大气污染物,后两项(活性炭工业、电石工业)涉及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控制。
电石工业和皮革制鞋工业执行时间最近,新建企业均为自2018年7月1日起即开始执行。铸造工业新建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活性炭工业的执行时间在意见稿中暂未提及。
《电石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电石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电石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及排放管理。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电石工业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自2018年7月1日起,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是电石工业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或地方标准时,应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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