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险场所区域划分
危险场所区域的含义,是对该地区实际存在危险可能性的量度,由此规定其可适用的防爆形式。国际电工委员会/欧洲电工委员会划分的防爆区域为:
0区:连续的存在危险性大于1000小时/年的区域;
1区:断续的存在危险性10~1000小时/年的区域;
2区:事故状态下存在的危险性0.1~10小时/年的区域:
中国划分的有效区域和以上相同。
注:中国GB3836标准规定IIC级最小点燃能量为19微焦热,IIA级最小点燃能量为200微焦耳。
气体分组和点燃温度,在一定环境温度和压力下与可燃性气体和空气的混合浓度有关
这是与气体点燃温度有关的电气设备(假定环境温度为40 ℃)的最高表面温度,点燃能量与点燃温度无关。在标准BS5345第一部分列出了所有可燃性气体和其组别。
防爆标志: 以下以CENELEC氢气防爆标志为例:EEx ia II T4
E :按CENELEC标志认可 Ex:防爆公用标志 ia:放吧形式 II:设备组别 C:气体组别 T4:温度组别
名词解释:
隔爆型电气设备(d):是指把能点燃爆炸性混合物的部件封闭在一个外壳内,该外壳能承受内部爆炸性混合物的爆炸压力并阻止和周围的爆炸性混合物传爆的电气设备。
增安型电气设备(e):正常运行条件下,不会产生点燃爆炸性混合物的火花或危险温度,并在结构上采取措施,提高其安全程度,以避免在正常和规定过载条件下出现点燃现象的电气设备。
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i):在正常运行或在标准试验条件下所产生的火花或热效应均不能点燃爆炸性混合物的电气设备。
无火花型电气设备(n):在正常运行条件下不产生电弧或火花,也不产生能够点燃周围爆炸性混合物的高温表面或灼热点,且一般不会发生有点燃作用的故障的电气设备。
防爆特殊型(s):电气设备或部件采用GB3836-83未包括的防爆型式时,由主管部门制定暂行规定。送劳动人事部备案,并经指定的鉴定单位检验后,按特殊电气设备”s"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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