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下称《条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细化了管道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有关要求,确保管道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日前,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下称《条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细化了管道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有关要求,确保管道建设工程质量。《条例》指出,“管道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管道建设,并按照国家管道工程建设有关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确保工程质量。”
《条例》要求山东省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建立全省管道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平台,管道企业建立所辖管道信息系统,完善有关信息数据采集、共享、使用和管理方面的机制,提高管道保护信息管理水平。规定山东省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全省管道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平台,健全管道信息数据采集、共享和管理机制,为城乡规划、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防洪抢险以及应急处置提供信息服务,提高管道保护信息化管理水平。管道企业应当建立所辖管道信息系统,与全省管道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实现数据共享,并对其信息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条例》还专设“应急处置”一章,加强管道保护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一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管道企业、社会组织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增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二是规定管道企业制订的应急预案应当与当地人民政府的应急预案相衔接;三是对企业管道应急预案备案制度、事故报告制度以及采取应急措施提前告知受影响的下游用户等内容作了规定,增强了应急处置信息透明度;四是明确管道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采取措施,支持管道企业的事故抢修和应急处置,形成救援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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