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25日发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这标志我国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清单主体包括“禁止准入类”和“许可准入类”两大类,共151个事项、581条具体管理措施,与此前的试点版负面清单相比,事项减少了177项,具体管理措施减少了288条。
其中,禁止准入类事项4项。分别是法律法规明确设立的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禁止投资和禁止新建的项目,以及“禁止违规开展金融相关经营活动”“禁止违规开展互联网相关经营活动”。对于禁止类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
许可准入类事项共147项,涉及国民经济行业20个分类中的18个行业128个事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事项10项,《互联网市场准入禁止许可目录》事项6项,信用惩戒等其他事项3项。对于许可准入类事项,由市场主体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依规作出是否予以准入的决定,或由市场主体依照政府规定的准入条件和准入方式合规进入。
制造业许可准入类中,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特定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及项目建设如下:
肥料生产经营登记许可;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
第一类、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使用及改变使用目的许可;
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建设审批和竣工验收;
第一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进出口审核;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进出口审批;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危险化学品(另有规定的除外)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核发;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
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使用许可证及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许可证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核发;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和科研备案。
2016年3月,我国制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在天津、上海、福建、广东四省市先行试点。2017年,试点范围扩大到15个省市。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形成了2018年版负面清单。
此前,我国实行的一直是“正面清单”的行政审批管理模式,也就是规定企业可以做什么,对于什么是禁止的,界限十分模糊,这也就演变成了企业什么都可以做,但是做什么都需要政府审批,这样,所有权力都集中在政府部门手中。而负面清单仅限定“不能做什么”,没有列入负面清单的都可以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