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全球化工设备网 > 资讯 > 市场评述 > 正文

环保违法违规风险

作者: 2019年04月26日 来源:全球化工设备网 浏览量:
字号:T | T
●按日连续处罚  结合《环境保护法》第59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5条、第6条等有关法律法规,简要列举以下违法行为:  废水废气超标、超总量排放;  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  无证排污
● 按日连续处罚

  结合《环境保护法》第59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5条、第6条等有关法律法规,简要列举以下违法行为:

  废水废气超标、超总量排放;

  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

  无证排污或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染物;

  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时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排放法律法规禁止排放的污染物(例如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违法倾倒危险废物;

  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污染设施;

  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

● 查封、扣押

  结合《环境保护法》第25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4条等有关法律法规,简要列举以下违法行为:

  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

  违反法律法规排放、倾倒化工、制药、石化、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法排放污染物。

● 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结合《环境保护法》第60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6条、第15条等有关法律法规,简要列举以下常见可以启动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违法行为:

  排放污染物超标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日*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

  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

  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年度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

● 行政拘留

  结合《环境保护法》第63条,《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 》第3、4、5、6、7条等有关法律法规,总结以下常见可以启动行政拘留的违法行为:

  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

  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 停业、关闭

  结合《环境保护法》第60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 》第8条等有关法律法规,总结以下常见可以启动停业关闭的违法行为:

  两年内因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

  被责令停产整治后拒不停产或者擅自恢复生产;

  停产整治决定解除后,跟踪检查发现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环境违法情节的。

● 刑事责任

  结合《刑法》第338条、339条,《*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6、7、10条等有关法律法规,简单列举以下常见涉刑案件处罚情况:

  涉刑案件从重处罚的情况: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尚不构成妨害公务等犯罪的;

  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期间或者被责令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涉刑案件从轻处罚的情况:刚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但行为人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全部赔偿损失,积极修复生态环境,且系初犯,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应当从宽处罚。

全球化工设备网(http://www.chemsb.com )友情提醒,转载请务必注明来源:全球化工设备网!违者必究.

标签:

分享到:
免责声明:1、本文系本网编辑转载或者作者自行发布,本网发布文章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给访问者,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同时本网亦不对文章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作出适当处理!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86-571-88970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