兖州煤业股份(01171):山西金晖获仲裁裁决向山西能化、天浩化工赔偿损失7200万元
作者: 2019年05月31日 来源:全球化工设备网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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兖州煤业股份(01171)公布,2017年7月,该公司全资子公司兖州煤业山西能化有限公司和山西能化控股子公司山西天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山西金晖煤焦化工有限公司向山西能化、天浩化工赔
兖州煤业股份(01171)公布,2017 年 7 月,该公司全资子公司兖州煤业山西能化有限公司和山西能化控股子公司山西天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山西金晖煤焦化工有限公司向山西能化、天浩化工赔偿损失合计人民币 3.41 亿元。
2017 年 8 月,北京仲裁委员会受理该仲裁请求。
近日,公司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9)京仲裁字第 0377 号),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山西金晖向申请人山西能化、天浩化工赔偿损失人民币 7200 万元;
(二)被申请人山西金晖向申请人山西能化、天浩化工支付申请人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 30 万元;
(三)本案仲裁费人民币145.73万元(已由申请人全额预交),由申请人承担 75%,被申请人承担 25%,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代其垫付的仲裁费约人民币36.43万元。
被申请人根据该仲裁裁决应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被申请人应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支付完毕。逾期支付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公告称,该仲裁结果计入公司非经常性损益,将增加公司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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