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分为第一类用地和第二类用地。第一类用地主要是居住用地,儿童和成人均存在长期暴露风险;第二类用地主要是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等,主要是成人存在长期暴露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也规定了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对建设用地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指导和规范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8月26日,生态环境部编制公示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征求意见稿)》(见附件),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省(区、市)生态环境厅(局)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若对意见稿存有异议,可于2019年9月30日前将书面意见及电子版反馈至生态环境部土壤生态环境司。
根据公示我们得知,意见稿依据的主要是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其中包括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地下水质量标准》、《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等多条标准规范。
本指南适用于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监测、现场检查等方式,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以及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效果评估等报告的评审工作。
该评审指南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所包含的主要内容做了详细的要求。其中,对于土壤污染状况的调查主要是地块基本信息、污染物含量是否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土壤风险评估包括的是对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范围、暴露情景与公众健康风险、风险管控与修复要求等内容;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则是判断土壤是否达到可以安全利用等内容。此外,评审指南还对组织评审机制、评审依据及有关原则、评审程序及时限、专家评审、第三方机构评审、评审意见、评审后的管理、主体责任等多项内容做了详细规定。
建设用地的污染问题,不仅对建设用地开发利用产生影响,同时也会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埋下安全隐患,本次标准的制定落实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故而能更好地实现保护人体健康。
新标准的设立能进一步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的管控,而之后,相信我国还将与时俱进,继续完善土壤污染管理标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生态环境部
附件: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