铊及其化合物具有毒性和生物蓄积性,可通过饮水、食物、呼吸或皮肤接触等方式进入人体并持续蓄积,其成人致死中毒剂量为 10~30mg/kg 体重,儿童致死中毒剂量为 5~7.5mg/kg 体重。近年来国内水环境涉铊污染事件频发,已对公众健康构成了严重风险。因此,有必要加强对工业废水涉铊污染事件的防控,进一步完善国家生态环境标准体系。
2018 年,生态环境部组织相关单位开展了锡、锑、汞系列等排放标准(共 7 项)的实施评估并指出,由于受当时研究文献、监测数据及工业技术的局限,《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0770-2014)制定时期并未考虑到工业废水总铊管控要求,造成锡、锑、汞行业铊污染物排放限值的缺失。有鉴于此,为进一步加强锡、锑、汞工业含铊废水治理和排放控制,推进量化支撑涉铊环境污染事件的司法工作,亟需修改《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0770-2014),增加废水中总铊污染物的控制要求。
近日,标准编制单位已经完成《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770-2014)修改单(以下简称修改单)。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国环规科技〔2017〕1号)要求,现就该修改单(征求意见稿)向指定单位征求意见,请有关单位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于2020年4月10日前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意见反馈至生态环境部,逾期未反馈的按无意见处理。
修改单的主要内容如下:
1. 在“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增加的内容有:HJ 700 水质 65 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748 水质 铊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2. 在“表 2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中,增加总铊排放限值要求( 单位为 mg/L):
3. 在“表 3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中,增加总铊排放限值要求(单位为 mg/L):
4. 在“表 8 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中,增加以下内容:
5. 在“5 污染物监测要求”中,增加的内容包括:本标准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染物的测定。
6. 本标准修改单发布之日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锡、锑、汞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修改单要求。本标准修改单发布之日及之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锡、锑、汞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建设项目,自修改单发布之日起实施修改单要求。
更多详情请点击以下附件:
《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