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 号),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指导和规范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申请和核发工作,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编制了《汽车零部件
制造业(涂装)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技术指南(试行)》指导性技术文件。
《汽车零部件
制造业(涂装)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技术指南(试行)》规定了汽车零部件制造业(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C366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涂装过程中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排放控制可行技术。该项新标准不适用于汽车整车制造、汽车改装及汽车维修涂装工艺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标准的主要内容框架包括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行业生产与 VOCs 污染的产生、污染预防技术、过程控制技术、末端治理、涉 VOCs 危险废弃物及废水。
其中,在行业生产与 VOCs 污染的产生方面,标准规定:汽车零部件制造业涂装主要生产工艺分为前处理,涂料涂覆,涂料干燥和清洗。根据零部件材料或外观要求的不同,零部件喷涂分为3涂层体系,2涂层体系和但涂层体系等,主要VOCs污染产生相关的原料包括电泳液、底漆、中涂漆、色漆、清漆、罩光漆、粉末涂料、UV涂料等,主要辅料包括涂料配套的助剂、稀释剂、固化剂。典型3层涂装体系生产工艺流程图示例详见图4-1:
在污染预防技术方面,标准要求:生产企业使用涂料应符合 GB24409中有害物质含量限值规定,宜采用低 VOC 型涂料替代传统的溶剂型涂料,根据工艺情况宜使用其他种类的低VOCs涂料(高固体份涂料、水性涂料、粉末涂料、UV涂料)替代传统涂料,水性涂料应符合 HJ 2537 中汽车涂料中 VOCs 浓度含量限值。另外,根据清洗对象的不同,清洗剂宜选用低 VOCs 清洗剂,VOCs含量约为5%-20%,部分清洗剂不含挥发性有机物。
在过程控制技术方面,标准指出:涂装过程相关工序,包括调漆、涂装、烘干,涂料储存等,应在密闭的设施中实施,并配备专用的换气与废气收集系统;液体涂料宜使用集中油漆循环系统,通过密封管道压送至喷涂工位;已开盖的或非密封的含挥发性有机物的物料须设置专门的收纳储存场所,并设有排气及净化系统;涂料涂覆过程宜选用自动化、高效涂覆工艺。
在末端治理方面,标准指出:喷漆室废气应通过有机废气处理系统处理挥发性有机物,采用吸附、吸附浓缩、氧化等工艺处理有机废气前应先去除颗粒物;喷漆废气漆雾捕集装置宜采用水帘、折流板、文丘里、静电等漆雾处理装置;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宜采用吸附、氧化、冷凝等或其组合工艺处理有机废气。
最后,关于涉 VOCs 危险废弃物及废水,标准规定:涉 VOCs 危险废弃物包括废油漆、废油漆桶、塑料溶胶、废溶剂、过喷油漆(漆渣/油漆污泥)、沾染涂料/溶剂的物品等,应按照相关要求对危险废物进行管理、记录、贮存、处置。此外,涉 VOCs 废水包括电泳废水、电泳倒槽液、湿式漆雾处理装置废水等,在输送、暂存、处理过程中应密闭或加盖。
以上标准在制修订的过程中引用参考了《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24409 车辆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T 5206 色漆和清漆 术语和定义》、《GB/T 23985 色漆和清漆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的测定 差值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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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零部件制造业(涂装)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技术指南(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