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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治疗辐射安全与防护要求(征求意见稿)》发布

作者: 2020年05月11日 来源:全球化工设备网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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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范医疗机构放射治疗工作的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组织起草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放射治疗辐射安全与防护
  当前,我国放疗行业发展迅速,各省、市甚至部分县(区)级医院已建设或正在筹建放疗科。放射治疗具有照射剂量大、放射治疗工作场所辐射安全与防护要求高等特点。为了规范放射治疗工作场所选址、布局与分区,加强放射治疗工作场所辐射安全与防护,做好放射性废物处置和辐射监测工作,切实落实放射治疗机构辐射安全与防护主体责任,保障放射治疗医务人员、公众及环境的辐射安全,有必要制定相关的准则。
 
  近日,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范医疗机构放射治疗工作的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组织起草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放射治疗辐射安全与防护要求(征求意见稿)》。现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印送给有关单位,请专家学者研究提出书面意见,并于2020年6月10日前反馈至生态环境部,逾期未反馈的将按无意见处理。
 
  《放射治疗辐射安全与防护要求(征求意见稿)》规定了放射治疗辐射安全与防护要求,包括选址、布局与分区、放射治疗工作场所的辐射安全和防护、安全操作、放射性废物管理、辐射监测等要求,适用于医疗机构放射治疗(不含粒子植入治疗、硼中子俘获治疗)相关活动中的职业人员和公众的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
 
  新标准的主要内容框架包括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总则,选址、布局与分区,放射治疗场所辐射安全与防护,辐射安全与防护操作要求,放射性废物管理、辐射监测等。
 
  其中,总则规定:医疗机构应对放射治疗活动的辐射安全与防护全面负责,实现保护从事放射治疗相关职业人员、公众健康与环境安全的目标;从事放射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辐射安全与防护大纲,制定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医疗机构在规划、设计、建设放射治疗工作场所和开展放射治疗活动的过程中,应遵循辐射实践正当性、辐射防护最优化原则、职业人员和公众照射剂量限值,力求放射治疗活动涉及的职业人员和公众受照剂量处于安全合理的水平。
 
  在选址、布局与分区方面,标准指出:放射治疗场所的选址应充分考虑对周边环境的辐射影响,不得设置在民居和商住两用的建筑物内部。放射治疗场所宜单独选址、集中建设,或设置在多层建筑物的底层的一端,避开儿科病房、产房及人员流动性大的门诊大厅、收费处或院内商业活动区域。此外,标准还强调放射治疗场所应分为控制区和监督区,治疗室(含迷路)应设置为控制区,与控制区相邻的、不需要采取专门防护手段和安全控制措施,但需要采取适当的安全管理措施的区域划定为监督区。
 
  在放射性废物管理方面,标准要求:医疗机构应遵循放射性废物最小化原则,减少放射性废物产生;对产生的放射性废物按核素的种类、活度、半衰期、理化性质等方式分类收集处理。而质子/重离子加速器、直线加速器等治疗装置在运行过程中,如回旋加速器、准直器、束流阻止器等组成部件被活化后,更换或退役时,应作为固体放射性废物处理,拆卸后先放进屏蔽容器或固废暂存间衰变暂存, 最终送交当地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或有资质单位收贮。
 
  关于辐射监测,标准指出:应根据使用放射治疗设备种类、能量和使用方式配备相应的辐射监测设备,对辐射工作场所的周围剂量当量率(X-γ辐射周围剂量当量率、中子辐射周围剂量当量率等)进行监测,质子/重离子加速器治疗装置还应考虑对拆卸后的活化靶件或固体废物的 X-γ辐射周围剂量当量率、 表面沾污进行监测。
 
  上述新标准在制修订的过程中引用参考了《GB 18871-2002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Z 121-2017 后装γ源近距离放射防护要求》、《GBZ 168-2005 X、γ射线头部立体定向外科治疗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 126-2011 电子加速器放射治疗放射防护要求》、《GBZ/T 257-2014 移动式电子加速器术中放射治疗的放射防护要求》等。
 
  更多详情请点击以下附件:
 
  《放射治疗辐射安全与防护要求(征求意见稿)》
 
  《放射治疗辐射安全与防护要求(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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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放射治疗 辐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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