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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布《城镇污水处理厂大气污染物 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作者: 2020年05月14日 来源:全球化工设备网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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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解决恶臭扰民问题,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提升公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同时引导城镇污水处理厂提升绿色化生产水平,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大气污染物 排放标
  近年来,随着城镇人口数量的快速增长以及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镇污水的产生量和处理需求显著增加,而城市建设用地日益紧张,城镇污水处理厂与居民住宅的距离也在压缩;而随着社会进步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公众对美好生态环境的需求也越来越高,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硫化氢和氨等恶臭气体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日益引起关注。因此,通过制定更加严格的地方行业标准,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深化恶臭治理,减少对周边居民生活的影响迫在眉睫。
 
  近日,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控制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解决恶臭扰民问题,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提升公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同时引导城镇污水处理厂提升绿色化生产水平,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大气污染物 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并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0年6月10日。
 
  《城镇污水处理厂大气污染物 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运行管理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该项新标准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此外,标准还适用于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在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方面,标准指出,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应执行表1的规定,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应执行表2的规定。
 
  此外,在运行管理方面,标准还要求:1.污水处理设施和污泥处理设施等产生恶臭污染物的车间和设施,应采取密闭和废气收集措施,废气经处理后达标排放。若二沉池不能密闭,应采取局部废气收集处理等有效措施,防止恶臭污染,确保达标排放。2.污泥及栅渣的装卸、输送、储存、处理等均应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污泥运输环节应采取密闭措施;遗撒污泥应及时清理。3.在符合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实施废气密闭收集的车间或构筑物门窗、检查口应处于关闭状态,不得随意开启。
 
  在监测方面,一般要求包括:1.城镇污水处理厂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办法》、HJ 819、HJ 978 、HJ 1083等规定,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定期公布监测结果。2.城镇污水处理厂应按照DB11/ 1195的规定设置废气采样口和采样平台,并满足GB/T 16157、HJ/T 397和DB11/T 1484规定的采样条件。
 
  关于监测采样与分析方法,标准明确,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浓度的测定应按照表3所列的方法标准执行。
 
  最后,在监督方面,标准规定:在任何情况下,排污单位均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性检查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的结果或不符合标准的行为,可以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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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污水处理厂大气污染物 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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