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是推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重要科技政策。当前,随着科技体制改革的持续发力,尤其是资源配置、计划管理、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重大改革措施的出台,以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局面的兴起,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速度在加快。在这其中,科研人员作为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中坚力量,不仅应当受到充分的重视,而且其权益也应当受到国家政策的支持与保护。
为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热情,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相关规定,科技部会同其他八个部门现就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工作制定《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指出,要通过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实施产权激励,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政策,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该项新政策的主要目标为:分领域选择40家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试点,探索建立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机制和模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做法,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在这40家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试点工作的主要任务包括:1.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2.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3.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4.优化科技成果转化国有资产管理方式。5.强化科技成果转化全过程管理和服务。6.加强赋权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安全和科技伦理管理。7.建立尽职免责机制。8.充分发挥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的作用。
其中,在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方面,《实施方案》明确指出:试点单位应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使科研人员收入与对成果转化的实际贡献相匹配。试点单位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包括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按规定给个人的现金奖励,应及时足额发放给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不受单位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
该项《实施方案》的试点单位为国家设立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其中,优先在开展基于绩效、诚信和能力的科研管理改革试点的中央部门所属高等院校和中科院所属科研院所,医疗卫生、农业等行业所属中央级科研机构,以及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地方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中,选择一批改革动力足、创新能力强、转化成效显著以及示范作用突出的单位开展试点。试点期为3年。
目前,《实施方案》的出台仅针对40家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试点工作,这也就意味着全面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尚需时日。不过,随着试点工作的全力展开,今后,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科研人员的收益分配及权限问题有望得到科学合理的处理,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有望充分调动。
更多详情请点击以下附件:
《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