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近日,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生态环境部研究起草了《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0年7月9日。
事实上,早在2004年,国务院就已经颁布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408号,以下简称《办法》)。该项《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处置经营活动,防治危险废物环境污染,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目前,该项现行的《办法》部分规定不能满足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必须要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鉴于此,修行新的《办法》势在必行。
原《办法》共六章33条,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修改为六章36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1.完善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范围、发证层级和许可条件;2.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3.法律一致性修订。
新修订的《办法》具体内容包括总则、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条件、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程序、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六章内容。
其中,总则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依法还需取得其他行业、领域许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分为危险废物综合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领取危险废物综合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从事相应类别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从事相应类别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经营活动。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允许收集、贮存的危险废物类别,由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
以上新修订的《办法》适用于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审批颁发以及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过程中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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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相关资料